法制日报——法制网 “这个案子如果败诉了,其实对我们企业本身影响也不大,涉及我们出口到美国的相关产品不过只有六七吨,但是该案就有可能成为美国的判例,将对中国司法主权、对试图‘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造成极大影响。所以这个官司我们要打到底。”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全海近日告诉记者。 华奇与圣莱科特的“恩恩怨怨” 华奇化工与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似乎注定是一对冤家。 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系全球最大轮胎用酚醛树脂制造商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而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则是这一领域亚洲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商。圣莱科特在入华建厂的9年时间中,与华奇化工之间的恩怨始终不断,近年来更是发展到了高峰。 2008年11月26日,圣莱科特先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下称“上海经侦总队”)报案,声称华奇通过雇佣其前员工,盗取其商业秘密。随后,圣莱科特又于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华奇化工侵害其商业秘密。 而就在上海经侦总队的调查尚未给出结论,上海二中院的审理也未立案前,圣莱科特就连续发函给日本及国际三大轮胎厂,称华奇化工侵犯其商业秘密,已得到认可机关的确认。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通过大量事实与技术专家鉴定,上海市经侦总队得出的结论认为,圣莱科特声称的华奇化工侵犯其商业秘密理由不成立,不予立案。而对于圣莱科特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圣莱科特于2011年3月间提出撤诉,但随后以相同的案由重新提起诉讼。 就在中国法庭的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2012年5月21日,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以中国法院没有对其在华企业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指控华奇化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做出及时判决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 美国圣莱科特公司在337调查申请书中诉称,华奇通过接触其上海子公司的关键员工获得了与SP-1068增粘树脂生产工艺和C&R橡胶树脂生产工艺相关的技术秘密,并诉称华奇使用了前述生产工艺制造了相关产品并准备出口SP-1068增粘树脂至美国市场。遂请求ITC认定华奇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技术秘密,要求ITC颁布永久排除令和永久制止令。 2013年6月17日,上海二中院认定圣莱科特指控华奇公司披露并使用了其商业秘密的诉求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圣莱科特的诉求。圣莱科特提出上诉。 而令人蹊跷的是,就在同一天,ITC法官的调查结果竟也提前8天“出炉”,并以传真的形式发给双方。ITC法官的调查结果与中国法院的结论却大相径庭,称华奇盗用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机密,将禁止华奇向美国进口受影响的产品。目前ITC的委员会正在对该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决进行相应的复审程序。如果ITC的委员会维持了初步裁决,华奇表示将继续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商业秘密调查引发司法管辖之争 如果华奇最终败诉,中美两国的司法系统就会产生一个争议将作出不同的判决。由于与此争议相关的基本事实发生在中国,与该案件相关的主要证据和核心证人均在中国,该争议理应由中国法院管辖,而且圣莱科特集团已经向中国的司法机构寻求了救助。美国司法系统作出与我国法院矛盾的判决将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严重侵害我国的司法主权。 据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律师介绍,实际上,华奇在国内与圣莱科特之间的诉讼事由与在ITC的337调查实质上相同。而ITC对完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商业秘密争议行使管辖权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不符。国际社会就此类问题已经形成了共同准则,即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各自的司法主权,互不干涉完全属于对方司法管辖事项。 而且,根据美国国际私法上的礼让原则(Comity Doctrine)和自制原则(AbstentionDoctrine)也决定了ITC不应对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商业秘密争议,并且有关争议已经在中国境内法院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根据美国国际私法礼让原则,只要国外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争议,而该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且是基于公平原则处理案件的法院,在后的美国司法机关就不应当再受理该争议。而美国国际私法自制原则明确,在考虑外国法院是否更早受理该争议,由外国法院受理是否更合适,是否更有利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等因素后,满足特定条件时,美国司法机关则不应受理该争议。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针对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类337调查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除了美国企业在ITC申请发起337调查外,美国企业或其在华关联公司与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通常有多起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 就商业秘密案件,对完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争议,由ITC管辖,不仅非常不利于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涉及我国司法主权的重大问题。 在华奇遭受的337调查中,就关键事实美国圣莱科特公司诉称华奇通过接触其上海子公司的关键员工获得了与SP-1068增粘树脂生产工艺和C&R橡胶树脂生产工艺相关的技术秘密。而记者在劳动合同中看到,该关键员工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有关协议都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律。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却无视中国法律,强行适用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来处理该争议。 有关专家认为,在美国企业和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争议中适用美国法律,已给和将给我国企业带来重大影响。最直接的影响是,我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人员招聘和商业运营时不得不考虑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这将使我国企业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支付额外的法律服务费用。 更为重要的是,在337调查中就商业秘密适用美国法律,可能对现有国际贸易秩序构成冲击。而就连美国的法官对此也有异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莫利(Moore)曾在天瑞案的判词中指出,如果ITC适用美国法律来判定那些与美国没有任何实质联结因素的案件中是否存在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最后限制中国制造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从逻辑上来看就意味着美国同样可以限制以不符合美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将对已经形成的国际贸易秩序形成灾难性的影响,即美国单方面背离了两国多年来达成的共识,在大家公认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制度框架之外单方引入了对外国产品进口的限制。 法制网北京9月3日讯 编后: 目前我国企业在美国就商业秘密问题,已经受到美国政府政策和美国国内法律制度的双重挑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我国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做好有效的应对和出击。在外交层面上,需掌握对外谈判尤其是对美谈判中的主动权和控制力,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为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探寻更优的出路,化解和规避美国针对我国制定的压力和不公平政策。 在国内政策和法律层面上,中国监管层应紧跟实践发展出台或调整相关规定,为涉案企业提供支持,协调相关在国内的关联诉讼,为国内企业的成长和贸易铺平道路;同时,还应主动出击,针对规制美国及其他国家企业的相应措施,包括中国版美国337调查,以帮助中国企业增加反制武器,从而实现与竞争对手在国际市场上的有力抗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