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7月31日,韩国国家生命伦理审议委员会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将无意义的延命治疗中断范围大幅放宽,在病人无意识的情况下,家人和医院有权中断治疗。韩政府计划年内将该法提交国会审议。此消息在韩国引发巨大争议,赞成者认为人有尊严死去的权利,并且此举可减少病人的临终痛苦和家属所需承担的巨额医疗费。但反对的意见则认为,该法有可能被滥用 优先尊重患者意见可经间接渠道确认 韩国国家生命伦理审议委员会建议政府制订名为“延命治疗患者的自己决定权”的特别法律,规定在没有治愈可能并进入临终状态的情况下,可以对患者中断延命治疗。中断没有希望的延命治疗在韩国也被称作“尊严死”,如果法律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尊严死”在韩国适用范围将大幅放宽。 根据立法建议案,可以中断延命治疗的对象是“没有救活可能且没有治疗效果、已经进入临终过程的患者”,但这种医学状态必须有2名以上的医生作出判断。可以中断的治疗手段有:气管插入人工呼吸机治疗、心肺复苏、血液透析、抗癌药物等需要专业医疗知识和技术、装备的特殊维持生命装置,但必须同时减轻患者的痛苦,营养剂、水、氧气、镇痛剂等也要持续供应。 中断延命治疗必须要优先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如果接近临终状态的患者本人在充分了解病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与医生一起写出包含有中断内容的延命治疗计划书,或者有相关内容的遗书,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那么可以中断延命治疗。 建议案还决定认可通过间接渠道确认患者的意愿,在患者本人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如果有两名以上直系亲属证明患者曾有不希望接受延命治疗的陈述,且有2名以上医生(必须包括1名非患者的主治医师)证明患者此前有类似意见,那么医院也可以作出终止治疗的决定。没有患者本人同意也可中断延命治疗 对于在患者无任何表述的情况下,中断延命治疗必须要获得法定监护人和直系亲属的全部同意,且有2名以上医生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行。另外,在患者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可以做出最终决定。 但是,长时间的植物人并没有包括在可以中断延命治疗的范畴之内。生命伦理委员长表示:“因为长时间植物人的概念过于模糊,为了进行更多的讨论,没有包括在最终的建议案中”。 “尊严死”争议不断可能引发诉讼大战 近年来,韩国社会围绕“尊严死”的诉讼不断。1997年,首尔某医院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患者,在其夫人的要求下办理了退院手续并拔除了呼吸机,结果导致患者在家中死亡。此后患者的弟弟将嫂子和医院以杀人罪告上法庭。2004年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患者配偶犯下了杀人罪,而医院、医生则犯有辅助杀人罪。 2008年,在首尔某医院陷入植物人状态的70多岁的金奶奶,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当时其亲属认为继续治疗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要求院方中断治疗。但院方以2004年“尊严死”判例为依据加以拒绝。最后金奶奶的亲属向法院提出中断延命治疗的诉讼,而韩国大法院在2009年5月最终下达了可以终止治疗的判决。以此案为契机,韩国政府2012年12月成立了由医疗界、宗教界、市民团体等组成的生命伦理审议特别委员会,对“尊严死”问题加以探讨。 在生命伦理审议委员会提出放宽“尊严死”适用范围的立法建议后,有韩国法律专家认为,在患者没有准确意思表达的情况下依据别人的意见中断延命治疗有可能引发法律问题,患者家属之间、患者家属和医院之间有可能为此展开诉讼大战。 因此最好的方法应该是在患者清醒的时候,由患者自行决定未来是否中断延命治疗,减少亲属和医院代其决定的可能性。为此不仅需要患者对病情有全面且充分的认识,而且应该有社会福利机构、相关资讯机构的介入,同时韩国社会的临终关怀制度也必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专家建议,作为患有重病的患者,必须要坦率地与医生沟通自己的病情,并作出理性的判断,同时模拟与医生和亲属协商中断延命治疗的情况。 韩国国家生命伦理审议委员会在立法建议中也表示,在制定该法的同时,也必须打好韩国社会的相应基础,制定各种诸如完善临终关怀制度、强化医院伦理委员会职能、提高医护人员的教育和相关意识、改善普通民众对死亡的概念、对中断临终治疗患者进行部分经济援助等多角度政策,积极创造能够引导患者对临终治疗做出正确选择的社会和文化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