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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安全局监听民众被判违宪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法治周末——法制网 12月16日,华盛顿联邦法院法官理查德理昂判决美国国家安全局(简称NSA)收集民众电话信息违反美国宪法,侵犯了美国民众的隐私权。今年6月,美国国家安全局下属部门员工爱德华斯诺登泄露机密:美国政府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绝密级电子监控计划
法治周末——法制网


  12月16日,华盛顿联邦法院法官理查德•理昂判决美国国家安全局(简称NSA)收集民众电话信息违反美国宪法,侵犯了美国民众的隐私权。今年6月,美国国家安全局下属部门员工爱德华•斯诺登泄露机密:美国政府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绝密级电子监控计划(棱镜计划)全面监听美国民众的电话记录。本案是斯诺登事件的又一连锁反应。

  普通法院首次审理监听案件

  2013年6月5日,英国《卫报》首先刊登了美国安全局下属部门人员斯诺登泄露的美国政府的绝密级电子监控计划——棱镜计划。泄露文件公布了美国政府通过私有电信公司,如VERIZON等,收集美国民众的电话记录。收集的信息包括:通话时间、通话长短、电话号码,但不包括通话的内容。

  棱镜计划泄露的第二天,就有人向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将美国联邦政府以及提供电话记录的VERIZON电信公司告上法庭。

  起诉NSA的原告之一是鼎鼎大名的公共利益律师拉里•克雷曼,他曾在上世纪90年代因为克林顿总统在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性丑闻案件中作伪证,而起诉克林顿政府。克雷曼制造过一些耸人听闻的新闻,比如:他声称奥巴马的美国出生证明是伪造的,不是美国公民。克雷曼甚至还起诉过自己的母亲,因为其拖欠自己5万美元的祖母医疗费。

  对于此案,他表示:美国政府大规模监听是美国建国以来,政府规模最大的违宪行为。本案的另一个原告是一个美军士兵的父亲,他的儿子在2011年阿富汗战争中牺牲,曾是美国国家安全局的前雇员,任职于刺杀本•拉登的特种部队。

  该案审理虽然仅涉及两名原告本人,但它的意义在于:这是第一个普通民众在普通法院成功起诉联邦政府关于政府监听民众的案件。之前关于政府监听的判例,大都是犯罪嫌疑人因为警方的监听或扣押在普通法院起诉政府。涉及大规模政府监听的案件都是在高度保密的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开庭。

  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是一个美国政府的“秘密法庭”,法庭记录高度保密不对公众公开,通常只有一方政府律师参与庭审。尤其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之后,法庭的庭审基本是走形式,法院几乎批准了政府关于监听的全部申请。《华尔街日报》称,该法院在1979年到2004年间,批准了美国政府超过18000项政府的监听申请,仅驳回了4项申请。

  美国政府律师的主要辩护理由是:政府收集公民电话信息完全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是为了防止恐怖袭击。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安全局收集与监视名单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公民通话记录。即如果公民甲给公民乙打电话,公民乙的朋友在安全局监视名单上,公民甲和公民乙的通话记录也会被安全局收集。

  但审理本案的理昂法官认为,政府律师没能成功举出任何一个实例,来说明大量收集美国民众的电话信息如何防止恐怖行为。法官判决诉前临时禁令,中止联邦政府继续收集两个原告的电话信息,该判决尚未执行,要在司法部上诉后才执行。

    “国安”与“隐私”孰轻孰重

  众所周知,各国政府都会部署安全情报人员监控收集信息以保护国家安全,隐私权的意义真的大于国家安全?政府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孰轻孰重?这在美国引发了一场形而上学的政治哲学辩论。美国白宫也向国家安全局提出保护国家机密的46条建议。

  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监控民众信息,主要是从1978年订立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开始。2001年“9•11恐怖袭击”之后开始大规模应用。小布什政府推进实施的《爱国者法案》授权联邦政府大规模收集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信息。美国各级政府机关,不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对监听计划的执行毫无例外。

  2007年,奥巴马在竞选总统时,对小布什政府监听美国民众的行为强烈谴责,他曾语气严厉地指出:“民主社会中政府对民众的大规模监视不合法,政府要保护美国人民的隐私权而不是侵犯隐私权!”反对小布什对民众的监听是奥巴马的竞选资本之一。

  而在2013年,奥巴马政府比小布什更大规模的执行了棱镜监听计划,面对记者们在斯诺登泄露监听事件后的滔滔询问,他的语气中显然没有了2007年的自信,他的辩解也苍白无力:“我们对民众的监听完全出于反恐考虑,我们衡量了国家安全局棱镜监听项目的利弊,我认为利大于弊。”

  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最高法院30多年前的判例能够多大程度上决定美国今天的情报收集方法?美国政府收集公民“通话记录”并没有监听“通话内容”是否违宪?对宪法的解释应该遵照美国国父们的原始意图还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加进新的元素?这些问题很可能会摆在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的面前。该案现在还在一审阶段,美国政府会上诉,笔者预测该案肯定会打到美国最高法院,至于最高法院是否听审就是另一回事了。

  34年前最高院判例惹争议

  本案中,法官判决政府监听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这项法律原文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是宪法规定政府在搜查或扣押时,要有法院发出的搜查令。对隐私权的侵犯是未获搜查令而搜查和扣押的引申含义。

  法官在判决时,拒绝了美国政府引用的197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在1979年裁定案件中,联邦调查局通过电话公司获得一个抢劫案嫌疑人的“通话记录”,但对“通话内容”没有录音。美国最高法院当时支持了政府,批准在未获得法院搜查令的情况下,可以秘密获得通话记录,原因是嫌疑人在打电话时已经将通话时间、通话长短、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通过接线员传给电话公司,这说明嫌疑人已经放弃了一部分隐私权。因为嫌疑犯的通话内容并没有被录音,所以美国政府秘密获得的信息合理有效,并不违反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关于“隐私权”的保护。

  2013年的案件与1979年有何不同呢?法官指出:34年前的案件已经不能和今天的科技水平“与时俱进”。公民对通过电信公司传递的私人通话记录享有隐私权。联邦政府现在收集的几十亿条通话记录中,虽然本意是掌握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嫌疑人的信息,但大部分是普通民众的信息。而且,34年前的案件是为破获一起刑事犯罪对嫌疑人的通话仅监控几天而已,现在是长期大规模的全民监控。

  但美国政府的辩护律师认为,今天联邦法官的判决并不成立,因为法官混淆了两个技术性概念“通话记录”和“通话内容”。国家安全局现行的棱镜计划没有对“通话内容”录音,只是获得电话号码和通话时间等基本信息,所以这个案件在本质上和34年前的旧案没有任何区别。

  让政府监听案的结果难以预测的是:本案法官还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在2012年裁定的隐私权判例。最高法院的态度是:严格限制政府对隐私权的侵犯,判决警方在没有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就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设备获得了嫌疑犯的活动范围和位置,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隐私权。

  美国宪法并非写于200多年前的一纸空文,民众能够真正通过宪法修正案对隐私权的保护,来对抗政府的监听。小布什时期的监听立法在奥巴马时期执行。“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政治哲学边界在哪里,最终由掌握司法权的最高法院来定夺。当然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有一定的政治倾向。该案无疑再次将政府对民众的监控推到事件的风口浪尖上,让人重新审视隐私权和国家安全的微妙平衡。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宋一

  (作者系纽约曼哈顿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全美律师协会成员、纽约州及纽约市律师协会成员,拥有纽约州律师执照,同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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