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中,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 ——某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针对互联网无纸化办公的工作模式,权利人可以从静态和动态,即从商业秘密的权属管理和日常使用两方面来进行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一方面,明晰工作电脑内部信息的权属;另一方面,通过物理隔离和各种加密程序以及监管措施并举,实现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 基本案情 周某某、何某某分别于2008年8月4日、2005年4月4日入职深圳亚讯公司,分别在市场部、技术部工作。周某某、何某某在2008年11月13日均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签署了保密协议书,承诺保守该公司自有的商业秘密。2009年4月23日,深圳亚讯公司员工石峰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警,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于同年6月28日向控告人石峰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7月16日,深圳亚讯公司以周某某和某某公司密谋,通过何某某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并使用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相关的程序,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共同赔偿深圳亚讯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及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共54000。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深圳亚讯公司主张某某公司和深圳亚讯公司员工周某某密谋窃取深圳亚讯公司商业秘密并使用,首先需要举证说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本案中深圳亚讯公司最终确认其商业秘密是指该公司的亚迅车网汽车团购系统的源代码和数据库,但是该公司未能提供该项技术及其合法载体。深圳亚讯公司主张其员工何某某办公电脑硬盘中存有该公司汽车团购系统的源代码和数据库,但是不能保证该源代码和数据库与该公司网站现在实际运行的一致,也不能明确移动硬盘中的哪个文件夹中存有属该公司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和数据库。因此,深圳亚讯公司既不能证明何某某电脑硬盘中存有的源代码和数据库属于该公司,也不能明确该商业秘密及其具体载体。在未能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深圳亚讯公司主张要求某某公司提供其现在所实际使用的数据库、源代码进行比对鉴定,缺乏比对基础。深圳亚讯公司主张被诉方侵权的现有证据是其提交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但是该证据来源不合法。因此,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综上,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深圳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亚讯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亚讯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已明确证实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等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相关的QQ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可共同说明被上诉人之间如何通过复制、窃取深圳亚讯公司已有的汽车团购网站的后台系统核心技术(包括源代码、数据库)来制作某某公司的后台系统的过程和事实。2.前述QQ聊天记录因使用并保存在深圳亚讯公司的办公电脑内,属办公系统内容,且相关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因此公司有权将其作为证据保全并提交法院,具有合法来源。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但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并未组织被上诉人就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相关QQ聊天记录进行质证,被上诉人仅就证据载体提出异议,并未就证据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故原审法院的庭审过程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深圳亚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2.原审判决有无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法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一、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深圳亚讯公司主张构成其商业秘密的系亚讯车网汽车团购系统的源代码和数据库,相关内容封存于何某某工作电脑的硬盘中,但深圳亚讯公司既不能证明其对何某某硬盘中存储的内容享有合法权利,也不能证明该硬盘中存储有与该公司服务器上所运行的汽车团购系统的源代码和数据库相同的内容,亦即深圳亚讯公司未明确构成其商业秘密的亚讯车网汽车团购系统源代码和数据库的具体内容,故缺乏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基础。且深圳亚讯公司未对亚讯车网汽车团购系统的服务器中的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公证保全,即缺乏与某某公司汽车团购系统的相关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比对的基础,故不能证明某某公司运行的汽车团购系统相应的源代码和数据库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深圳亚讯公司提供QQ聊天记录,拟以此证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但该QQ聊天记录存在诸多瑕疵,如QQ聊天记录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未经确认;深圳亚讯公司确认QQ聊天记录打印件内容与硬盘中存储的QQ聊天记录并不完全一致,作为证据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是否确系从何某某封存的硬盘中打印难以证实;周某某聊天记录的获取、硬盘封存至内容打印的过程均无记载;深圳亚讯公司也难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QQ聊天记录的合法来源,故该QQ聊天记录对其待证事实缺乏证明力,不能以此认定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深圳亚讯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侵权事实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深圳亚讯公司关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原审判决有无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深圳亚讯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未就其提交的QQ聊天记录组织质证,但依据原审庭审笔录明确记载,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深圳亚讯公司已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原审法院组织各被上诉人进行了质证,最终原审法院对该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未予认定,系原审法院正常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行为,故原审判决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之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侵害了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深圳亚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无纸化办公的工作模式,无疑将给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带来压力,这类纠纷在企业与员工之间非常常见。本案中,原告亚讯公司主张封存于何某某工作电脑的硬盘中的涉案源代码和数据库等相关内容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始终未能证明其对何某某硬盘中存储的内容享有合法权利,也无法明确涉案商业信息的具体内容,故法院认为原告缺乏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基础而宣告其败诉。那么,在互联网行业中,该如何克服无纸化载体的不足、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呢?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静态和动态,即从商业秘密的权属管理和日常使用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1、权属管理方面,即对员工制作或者存储于员工电脑终端机中的软件的权属予以明确。作为涉密信息的直接接触者,员工制作并对企业涉密信息有直接操作的权利,这就很容易发生员工在原有的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变更或者改进软件源代码等行为,从而使得企业和员工之间对于软件的权属发生纠纷。如在本案中,由于涉案源代码和数据库一直存于被告何某某的硬盘中,原告亚讯公司始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的所有权。因此,这就需要权利人和员工之间对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员工的职务成果均为公司所有,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员工不得利用工作电脑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事务,企业对员工电脑中的一切事物均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2、日常使用方面。 (1)涉密电脑隔离放置,并实行专机专用,定岗定责。将放置有涉密信息的电脑,与日常工作的电脑和工作区域隔离开来,并由专人设置密码,非指定人员无权使用隔离电脑,隔离的涉密计算机不连接互联网,防止黑客侵入,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于每个人的电脑,也实行专人专用,通过设定开机密码、定时锁定程序等方式,禁止他人私自动用他人电脑。 (2)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但也要注意员工滥用、钥匙丢失等情况发生。 (3)对对外传输的信息,采取加密认证措施。在涉及到涉密信息的对外传输时,企业可以使用加密程序,要求信息的获取中必须享有解密的“密钥”方可获取信息,这一方面防止了不法人员的非法获取,同时也能减少员工因误发而导致的信息损失。 (4)在电脑终端中安装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对员工使用硬盘、软盘、U盘等拷贝、复制企业涉密信息的时间和次数进行准确备案。一般情况下,严禁员工私自使用个人的硬盘等外在工具对涉密信息进行拷贝;确需拷贝的,需登录记录程序,将拷贝的时间、内容、人员等进行详细备案。 (5)企业高层管理者(雇主)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对此,企业可以在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时,就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宣布,企业将监视每一个员工的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私人的(用办公计算机设备)电子邮件等,并定期不断进行此种规定的宣传教育,以阻却个别员工的不法行为;也为今后实施监视措施时,不会引起毫无精神准备的员工的不满。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QQ聊天记录可否作为商业秘密的证据?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可见,QQ聊天记录应当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 2、在审判过程中,该如何进行QQ聊天记录的举证? 与大多数电子证据一样,QQ聊天记录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因此,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于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应当特别注重对电子证据的固化,尽量保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对此,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本案中,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存在以下缺陷:首先,该记录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未经确认;其次,深圳亚讯公司确认QQ聊天记录打印件内容与硬盘中存储的QQ聊天记录并不完全一致,作为证据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是否确系从何某某封存的硬盘中打印难以证实;第三,周某某聊天记录的获取、硬盘封存至内容打印的过程均无记载;最后,深圳亚讯公司也难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QQ聊天记录的合法来源,故法院对于原告该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4、《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欢迎切磋交流,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18601900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