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总理给全国HR的新年“社保礼物” 新年上班的第一天(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2月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笔者认为这是李克强总理给全国HR的新年“社保礼物”,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现阶段农民工(非城镇户口人员)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已成为大部分企业HR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该政策的出台代表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提高,进而会有更多的非城镇户口职工不愿意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原因很简单,已在户口所在地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该保险费用比较低,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但标准高,每月在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承担部分比较多。总体来说虽然是只顾眼前的小农意识,但这一问题也与前期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歧视有密切关系。 在1986年施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时,没有将临时工身份的非城镇户口人员纳入这一范围。1993、1994年国有企业实行全员缴纳养老保险时(之后逐步缴纳了其他四险),同样也没有将非城镇户口人员纳入其中。之后在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范围时才让非城镇户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也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迫使这一批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在户口所在地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前称)。 与此同时虽然有大批农民工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在当时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也造成一批批农民工在离开工作地时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保手续。部分省市对非本地户口人员实行了外来人员综合险,导致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后,原缴纳的外来人员综合险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划入部分是空账,而无法累计计算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 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还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即虽然在2009年12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但到目前为止该系统一直没有建立,导致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如果转出地社保机构不能按规定将特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费用转出时,接收地社保机构将按实际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核定其待遇(具体规定见附件一),这将导致特定职工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六条规定:“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对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非常有利,要解决非城镇人员不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缴纳查询系统,并成立省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纠纷处理办公室 到目前为,三个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缴纳查询系统各省市都没有做到对接,而非城镇户口农民工的流动性决定了应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缴纳查询系统为目标。一方面让农民工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缴纳不同类型养老保险的情况发生。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各省市人社部门成立专门的办公室解决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 二、要重视解决外来人员综合险和农民工退保两个历史问题 部分省市实行的外来人员综合险目前尚还没有认识到其产生的严重性,但应该关注的是外来人员综合险与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下对职工权益的危害。如果不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相关省市社保部门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全面应对原缴纳过外来人员综合险的职工,基于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差距提起的行政诉讼。 农民工退保的记录目前相关省市的社保系统中有明确记录,在农民工提出申请并退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应当认可其之前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对非城镇户口职工不愿意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笔者认为该政策的出台如果说现阶段有30-40%不愿意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话,那么在今后将可能有60-80%的农民工不愿意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原因在于,目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不愿意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是有利的。 即使双方有协议约定,在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农民工相应的补偿。由于该约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员工可以单方面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支付失业保险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会一并提出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又不愿意承担个人承担部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人保部应对此做出规定,扼制农民工不愿意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情况。否则如农民工坚持不同意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用工需求较大的用人单位而言只能默认许可,祝愿员工在职期间平安无事,如果不幸遇到级别较高的工伤,用人单位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带来的后果。 附件一: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摘录) 人社厅函〔2013〕250号 …………. 三、关于核定缴费基数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按年度向转入地提供缴费信息。对于已经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按年度获取缴费基数等信息的,接收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规定对该期间的缴费做出相应处理和核定待遇。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email protected] 博客: 《兰泉员工关系室》劳务派遣咨询电话:13971190091 兰泉谈劳务派遣 (一)用工单位要突破的劳务派遣三道关 (二)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调整期限有多长? (三)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华丽转身? (四)“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正确认定? (五)劳务派遣公司下一步的应对(转型) (六)各级工会要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做什么? (七)如何认定“假外包、真派遣”?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