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稿 李志刚 吴爱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消费者:指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 (二)经营者: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三)消费第三人:指为经营者提供广告宣传、商品检验、评估鉴定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四)消费关系: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发生的法律关系。 (五)消费合同: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设立、变更、终止消费关系的协议,含要式合同或者不要式合同。 (六)消费争议: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关系所发生的争议。 (七)消费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提高消费质量。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促进合理消费水平实现。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化消费结构。 第七条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均衡。 第八条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九条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行业自律、经营者依法营运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自由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第十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总共8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