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王巍 一、适用对象 即银行业(中国银监会管辖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项目。 (注:不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等项目) 二、暂不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注:这里仅限于印花税,并且是目前暂时免征。) (一)合同免税 1、双方免税 (1)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信托之《信托合同》; (2)受托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管理之《委托管理合同》; 2、单方免税 (1)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2)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各个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 (信托法律网提示:仅仅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仍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二)交易免税 1、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专门资金账簿免税 1、发起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2、受托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三、应该征收与不予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一)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1、受托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