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7日公布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文《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规范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各方的行为,加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锡市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将分别从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予以解读,供参考。 一、对于购房者 根据《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因此,购房者确认商品房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方式没有任何变化,仅仅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锡市建设局(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局/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无锡市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出具的《关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通知》。 同时,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办法》的规定,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的取得条件更加细化,也更加严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情况表; (三) 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 (四)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 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 预(销)售许可证; (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含附件); (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 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 (十四)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五) 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验收文件; (十六)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七) 电梯合格证; (十八) 邮政、通信、有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九)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证明; (二十) 定点图、规划总平面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前述二十项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验收文件、照明、邮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除外),但具体可视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而定。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应当合理,以最大限度满足住户基本生活为原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申请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的过渡方案。申请最后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作者:陈召利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