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徕专用)
国家旅游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代理招徕专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旅游费用包括: (1)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 (3)合同约定需旅游者另行支付的游览项目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第二章 合同签订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5)用餐(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参加该游览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和《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签注费用可以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第五章 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 转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