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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环保法庭制度简述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9
摘要:20世纪中叶,世界少数国家创立了专司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庭。美国佛蒙特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是这方面的领头羊。现在,已有瑞典、新西兰等许多国家都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立法保障。建立环保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具有完备的环境

  20世纪中叶,世界少数国家创立了专司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庭。美国佛蒙特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是这方面的领头羊。现在,已有瑞典、新西兰等许多国家都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立法保障。建立环保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具有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样既可以对社会环境行为起到控制作用,又可以对设置审判组织形式、机构人员、受案范围进行有效的规范,还可以使环保司法机关有执法依据。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

  循序渐进方式。即逐步通过立法确定环保司法机构的地位。1980年9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对环境和规划处理机制进行改革,根据《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环境规划与评估法案》,建立了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庭。1989年,美国佛蒙特州制定了《统一环境执行法》,创立了佛蒙特州环境法庭,随后出台了《佛蒙特环境法庭程序规则》。

  统一整合方式。即通过颁布正式环境法律,确定环境法庭的地位。1981年,新西兰制定了《资源管理法》,将原规划上诉委员会改革成为规划裁判所。1996年,更名为环境法庭。1999年,瑞典颁布环境法典,将原有的水权法庭改革为环境法庭。

  审级灵活。各国注意通过立法确定环保法庭的审级,同时注意对环保法庭确定较高的审级,以便审理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案件。主要有三种形式:

  两级审。如瑞典环境法庭是由地区环境法庭和审级较高的环境上诉法庭组成,这样,审理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就不受限制。

  三级审。瑞典水权法庭分为三级体系建制,包括初级水权法庭、地区级水权法庭和高级水权法庭。

  在四级法院层次中选择靠上的三级法院审理环保案件。澳大利亚的法院级别最高的是澳大利亚高级法院,国内六个州的州最高上诉法院位于第二等级。新南威尔士州最高上诉法院是本州内级别最高的法院,其下有州补偿法院、土地和环境法院、州最高法院。土地和环境法院在澳大利亚四级法院系统中处于偏上的三级法院系统之中。

  受案宽泛。各国的环保法庭具有明确的受案范围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般包括: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利用、土地利用和规划、环境许可证等方面的纠纷,但也有国家只受理环境案件中的一种或几种。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重点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如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庭受理的案件,有环境行政机构提起的执行类案件、民众对环境行政行为的上诉案件、政府对市政土地利用的争议案件、市政府选址规划争议案件、农林部门砍伐活动争议案、有关部门针对水排放等领域作出的许可争议案件等。

  重点受理环境损害赔偿及处罚争议案件。澳大利亚土地和环境法庭主要受理涉及强制征用土地的评估及补偿案件、涉及环境规划和保护执行案件、对轻微环境刑事案件的建议管辖、地方法院已经定罪的刑事上诉案件。瑞典地区环境法庭只受理与环境、水资源有关的案件。

  专家主导。各国环保法庭多由环境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精通环境专业科学知识的法官和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有三种情况:

  专家直接参审,具有相对决定权。瑞典环境法庭由4名工作人员组成,包括1名法官、1名环境顾问和2名技术专家委员。专家占四分之三。审理案件是由法官给出意见,然后环境顾问给出意见,最后才是技术专家委员给出意见。法官对审理结果拥有最终决定权。

  专家间接参审,只有建议权。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庭共有6名工作人员,即2名法官、2名法庭职员、2名文件管理职员。虽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但技术专家对于审判结果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

  专家完全自行审理,具有最终决定权。澳大利亚土地和环境法庭由16名工作人员组成,包括9名技术专家委员和1名法官。技术专家委员必须具有令州环境部长官满意的知识、经验和资格,任期7年。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技术专家委员进行审理裁判,只有案情复杂时,法官才介入审理裁判,传统举证责任原则不再适用。

  公众参与。各国环保法庭注意降低门槛,赋予公众参与权,让百姓打得起官司。

  起诉资格方面。一是将起诉权赋予专业性团体。德国的环境诉讼赋予环保非政府组织以环境行政参与权,强调原告资格的专业性。二是将起诉权赋予普通公众。在一些公众环境公益诉权较为发达的国家,对公众环境公益诉权主体资格的认定,不只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还包括间接利害关系人。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行使环境公益诉权。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任何人因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

  诉讼程序方面。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特别规定。美国和德国在环境诉讼的程序方面都采用向原告倾斜的原则。在证明标准方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或者间接反证等规则。在诉讼费用负担方面也采取有利于原告的规则。

  司法便民。各国环保法庭注重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形象,增强其存在的生命力。其主要措施是:

  积极运用调解手段。美国环保法官通常对案件下达调解令,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案件不宜经过调解程序。被下令调解的案件如果没有经过调解程序,裁判结果将不被认可。

  美国佛蒙特环境法庭的调解人员是由律师协会和调解协会的代表组成的,这些调解员都经过了法庭的专门培训。调解一般四周时间即可完成,并且整个过程是保密的。

  开庭尽量方便当事人。美国环保法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案件一律在争议所在地审理。法官会提前一天到达该地进行实地访问,在第一现场充分了解各方提供的证据。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和环境法庭建立了电子法院系统,某些案件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诉状,启动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法庭建立的电子法院系统,借助互联网进行诉状的提交、诉讼材料的提交、查阅对方的诉讼材料、查阅开庭日期等相关环节的进程。

  减免当事人费用。瑞典《环境法典》规定要免除环保组织的诉讼费用。

  总体上看,尽管国外环保司法诉讼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但是,都存在办案速度进展缓慢的问题。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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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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