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域外法学 奥地利检察机关的权力受到多重制约发布时间:2016-06-21 16:26 星期二来源:检察日报 黄礼登 2008年初,被很多专家称为“世纪改革”成果的奥地利新刑事诉讼法生效。通过修法,法院只限于对一些重要侦查措施实施批准。检察机关获得侦查的领导权,可以向刑事警察发出具体的侦查指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侦查程序中的职权大大加强。为了维持诉讼参与各方整体上的平衡,奥地利的立法者设计了一系列对检察权的制约机制。 被指控人可以申请终止侦查程序 侦查意味着对公民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立案侦查后,被指控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根据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申请检察院终止对自己的侦查程序。 被指控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提出这样的申请:第一种情况是,侦查反映的犯罪事实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侦查结果反映的是一定的犯罪嫌疑,在此基础上法院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但仅仅有这种宣告无罪可能性还不够满足被指控人可以申请终止侦查程序的条件。有学者提出不受刑事处罚的可能要大于受刑事处罚可能的标准。如果基于法律上的原因,继续进行侦查是违法的,比如现有侦查结果表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存在这样的情况也意味着被指控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也应该终止程序。第二种情况是,从犯罪嫌疑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看,以及从侦查程序的持续时间和涉及面看,继续侦查已经显得不再适当了,也就是说,不能再期待继续侦查加大犯罪嫌疑。这种情况下也应该终止侦查程序。 终止侦查程序尽管是向法院申请的,但首先应该先将申请文书递交给检察院。对于第一种情况,被指控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提出申请。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被指控的是重罪,那么可以在侦查开始三个月后提出,如果是轻罪,可以在侦查开始六个月后提出。这种申请只能在起诉前提出。检察院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成立,可以主动终止侦查程序。如果检察院不同意申请,应该在最长四个星期内出具检方的意见书,然后转交给法院。 如果申请并非由被指控人提出,或者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法院可以驳回申请。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要进行实质性裁决。法院要审查犯罪嫌疑是否足够具体化,并且要看是否还能期待通过继续侦查获得重要的情况。如果检察院不能清楚表明,使用何种策略或者将获得何种证据来证实被指控人的犯罪行为,就具有了终止程序的条件。对于法院的裁决,检察院、被指控人、被害人均有权提出复议。检察院的复议申请具有延迟法院裁决效力的效果。 被指控人可以提出权利侵害的异议 根据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每个人都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自己的主体权利受到刑事警察、检察院侦查程序的侵害。有权提出异议的人如果死亡,他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等可以提出异议。 发生侵害的原因要么是自己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被侦查机关拒绝,要么是侦查措施违反刑事诉讼法。异议只针对所涉及侦查机关决定的合法性,不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侦查目的。 如果侦查措施存在批准决定,那么只能在对批准决定提出复议的同时,提出对侦查措施本身的异议,不允许在没有提出复议的情况下单独就侦查措施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在知晓权利受损情况后六个星期内向检察院提出。异议中必须表明,针对什么命令,或者在什么事情中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异议是针对刑警的,那么检察院要给刑警机会提出回应意见。检察院应该审查异议人的权利是否受损。如果属实,检察院在有权处理的情况下应该同意其异议;如果不同意,应该告知异议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检察院没有在四个星期内同意异议,或者异议人去寻求法院的决定,那么检察院应该毫不迟延地将异议转交给法院。法院中处理异议事宜的是负责侦查程序的独任法官。如果所宣称的权利损害需要直接性的证据展示才能查清,那么法院应该确定开庭日期,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作出裁决。法院的裁决中还应该含有支持异议人哪些请求、驳回哪些请求的内容。异议人和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裁决向高级法院提出复议,复议申请具有推迟法院裁决效力的效力。州高级法院可以拒绝对复议作出处理。但是如果涉及有基本意义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得拒绝作出处理。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辅助之诉 辅助之诉,是检察院在主审程序中放弃追诉后,被害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自己进行追诉。根据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被害人如果已经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到检察院提起的诉讼中,当检察院放弃追诉时,私人可以通过递交起诉书维持已经开始的追诉程序。辅助之诉只能发生在主审程序之中。如果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终止了程序,那么对于被害人来说,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申请继续侦查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追诉任务的仍然是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放弃追诉,被害人必须马上申明是否提出辅助之诉。检察院在庭审以外表明放弃起诉的,被害人可以有一个月的时间来发表声明要坚持起诉。辅助之诉不是自诉,后者指法定的案件只能由私人提出起诉,从一开始检察机关就不介入。但在主审程序中,辅助起诉者拥有和自诉者同样的权利。对于针对青少年被告人的案件,不允许提出辅助之诉。检察院可以随时了解辅助之诉的情况,并可以重新接手起诉工作,如果检察院重新介入起诉,那么,辅助起诉者又回归到一般诉讼参与者的地位。 被害人可以申请继续侦查程序 如果检察院终止了侦查程序,但存在违法或者不正确适用法律的情况时,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官要求检察院继续推进侦查程序。这种情况属于滥用裁量权引发的申请。如果检察院的决定缺乏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违背思维逻辑,那么就是肆意作出的决定,终止程序的决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此外,如果对于作出终止程序决定所依据事实的正确性存在明显疑问,被害人也可以申请继续推进程序。还有一种情况,即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显示案情调查将会有很大进展,达到查清是否可以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度。这时被害人也是可以申请继续侦查程序的。 申请必须在得到终止程序通知或者被送达终止理由后14天之内向检察院提出。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没被通知,应该在终止程序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还必须含有表明终止决定违法,或者对证据认定有疑问等陈诉。对于出现新事实或者新证据的情况,不仅是被害人,权利保护专员也有权提出继续侦查程序的申请。检察院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则应该继续侦查程序,否则必须出具检方意见,并将卷宗交给法院。法院应该要求被指控人以及申请人在合适的时间内对检察院的意见发表自己的意见。在作出决定前,法院可以委托刑事警察进行必要调查,或者让检察院澄清关于违法以及程序瑕疵的问题。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处理。对法官的裁决不能再提出救济措施。如果法院同意申请,应该要求检察院继续侦查程序,检察院必须服从。应该实施什么侦查,可以从法官决定的理由中推知,但是具体实施侦查还是属于检察院的权力。它甚至有权在实施新的侦查后,再次决定终止程序。如果继续侦查程序的申请被驳回,申请者要承担90欧元的费用。权利保护专员的申请被驳回后,无需承担申请费用。 被告人可以提出起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