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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思考与借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1
摘要:【摘要】:英国通过设立刑事上诉制度、出台《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死刑的废除、建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完善错案防范机制。美国的错案防范制度主要围绕无辜者运动、死刑研究委员会和科学的证人辨认规则展开。英美国家在与错案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有

【摘要】:英国通过设立刑事上诉制度、出台《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死刑的废除、建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完善错案防范机制。美国的错案防范制度主要围绕无辜者运动、死刑研究委员会和科学的证人辨认规则展开。英美国家在与错案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有自身特色的预防模式,这些成功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错案;制度;证据

确保每一个有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人们认识能力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各国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带来极大损伤的同时,也为各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标本和机会。透过错案这个窗口各国可以看到司法体制上存在的漏洞,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研究英美两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英美刑事司法是伴随着错案的防治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的。对错案的研究和预防不仅推动了两国设立全新的刑事司法机构、颁布实施新的法律法规,还促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改进调查方法和手段。同时,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从制度上为错案的预防提供了有利保障。可以说,两者在对立统一、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将错案率逐渐降至最低。本文对英美刑事错案防范概况进行考察,希望对我国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建构有所启示。

一、英国

通常人们所说的英国刑事司法制度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两个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

(一)刑事上诉制度的建立

在中世纪早期的英国,人们没有上诉的意识,司法制度中也缺乏刑事上诉程序和上诉法院。在当时,一审判决通常都被认为是生效的终审判决。由于缺乏上诉程序,英国当时的法律允许三种情形作为例外存在:首先是被判处某些轻罪的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这种情形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项轻罪;其次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对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刑事案件保留法院申请复审;第三是审判中如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程序错误令,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虽然英国法规定了这些例外,看起来似乎给无辜者提供了伸冤的机会,但由于启动条件相当局限和苛刻,这些规定实际上的实施效果非常微小。据统计,刑事案件保留法院每年重审的案件还不上20件。可想而知,当时英国的司法状况是错案百出而得不到纠正,直到阿道夫·贝克案发生以后,刑事错案才受到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

贝克案发生后,英国政府立即成立了专门调查委员会。经过一番调查和审理后,专门调查委员会向政府和民众提交了一份审查报告,该审查报告由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大法官理查德·亨·科林斯爵士撰写,其中对贝克案的侦查手段和方法以及由此反映出来的刑事司法体制作出了严厉的批判。关于侦查手段和方法,他认为现有的辨认方式和鉴定方法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应该被新的侦查手段来取代。受此影响,英国警察部门开始越来越多地依靠各种物证等来认定案件,痕迹检验、指纹鉴定等各种科学侦查手段逐步登上历史舞台。关于刑事司法体制,他强烈谴责了现有的司法制度中缺乏纠错程序,没有给错案的被定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该报告为英国司法改革作出的最显著贡献,因为此报告提交后不久,英国国会正式颁布了《刑事上诉法》,成立了上诉制度,并设立了刑事上诉法院。该法规定刑事上诉法院主要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合理以及量刑不当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从此,结束了英国史上一审即终审的刑事司法制度。

(二)《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的出台

英国早期因警察在刑事案件中滥用侦查权而引起的冤假错案也大量存在。20实际60年代,英国立法机构开始采用成文的方式对警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侦查权作出限制,然而这些成文法大多只能运用于某一类犯罪,又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和统一性,实践中使警察对侦查权的掌握模糊不清,滥用侦查权导致冤假错案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这期间对司法改革影响最大的刑事错案是麦克斯韦尔·康菲特案 。该案一发生就在英国引起巨大轰动,随后英国政府迫于压力成立菲利普皇家委员会。经过对当时发生的一系列刑事错案尤其是麦克斯韦尔·康菲特案的深入调查研究,该委员会在1981年提交的调查报告中强烈地批评了侦查阶段警察非法取证和审判阶段法官采信非法言词证据的不合理行为,并且指出,之所以警察会滥用侦查权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对于侦查权的规定过于随意和分散。受该调查报告的影响,英国政府于1984年出台了《警察和刑事证据法》,该法详细列举了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各项权力,并对诸如盘问检查、拘留、逮捕、讯问和搜查等每一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死刑的废除

英国自19世纪30年代以后就陆续废除一部分犯罪类型的死刑刑罚,如盗窃羊马、入室盗窃等。不过死刑在英国被彻底废除来源于三起著名的刑事错案—蒂莫西·伊文思案 、德雷克·宾利案 和露斯·埃利斯案 。在这三起错案中,三名所谓的“罪犯”最终都被执行了死刑,无辜者的生命激起了英国公众彻底废除死刑强烈愿望,废除死刑运动的各种组织在全国迅速成立。1969年,英国立法机构终于以绝对性的胜利通过了《谋杀法(死刑制度之废除)》。在该法中,英国源远流长的死刑制度被彻底废除。

(四)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建立

尽管设立上诉制度能为部分错案被定罪人提供获得诉讼救济的权利,但是刑事错案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每年仍有大量的刑事错案被曝光。其中伯明翰六人案 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起。伯明翰六人案发生以后,英国成立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首要职责就是从产生原因出发对刑事错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1993年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提交了著名的伦斯曼报告,并针对当下的刑事司法形势在报告中提议建立一个具有广泛调查权、审查权和提起刑事错案再审权的独立组织。该报告的建议被随后的《1995年刑事上诉法》第二编所采纳,1997年4月1日一个独立的案件纠错组织——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成立。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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