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今,美国已有20多个州陆续要求执法机构对羁押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此前,美国司法部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一直持抵制态度,司法部的三个主要执法机构——联邦调查局、缉毒署和烟酒火器爆炸物管理局,很少对羁押讯问进行录音录像。不过,2014年5月22日,司法部发布一项新政策,要求上述三个执法机构以及联邦司法官署对羁押讯问进行录音录像。 这种巨大的政策转变,反映出实践部门已经认识到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价值,但相关政策并未明确执法人员未遵守讯问录音录像规定的法律后果。实践表明,任何制度如果没有有效的实施机制,通常都会缺乏效率,并且很容易在执行中大打折扣。 早期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态度 美国联邦执法机构推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时间相对较晚。早在20世纪30年代,一些改革者就开始呼吁对讯问进行更加准确的记录。 1985年,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将讯问记录工作作为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1994年,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也要求对讯问进行记录。近年来,许多法院都确立了对讯问进行记录的规则。2003年,伊利诺伊州率先通过立法,要求对谋杀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讯问进行录音录像。目前,许多州都出台法律,要求对特定情形下的羁押讯问进行录音录像。 此前,联邦执法机构之所以抵制讯问录音录像,主要是担心录音录像可能影响讯问氛围和讯问效果,陪审团和法官可能会认为执法领域内部认可的一些讯问技巧是不适当的,而且推行该制度需要相应的资金保障。这些顾虑使得联邦执法机构拒绝对讯问录音录像,仍然依赖传统的书面记录和机构备忘录。例如,根据联邦调查局此前的执法规范,办案人员在讯问时需要进行书面记录,随后制作一份讯问摘要;当然,如果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由于这种部门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实践中,办案人员仍然习惯于采用传统的书面记录方式,很少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伴随着一些地方执法机构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积极探索,实践表明,联邦调查局等联邦执法机构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许多担心都是不必要的。 研究表明,讯问录音录像并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拒绝说话、保持沉默或者不再认罪。一些陪审员也开始对没有录音录像的供述持怀疑态度。随着因DNA证据而改判无罪的案件不断出现,公众对虚假供述和错误定罪的可能性更加警惕。 司法部2014年7月11日开始施行的新政策,改变了此前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抵制态度。办案人员无需经过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就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联邦执法机构对涉嫌联邦犯罪的嫌疑人,只要羁押场所具备硬件条件,都需要对讯问录音录像。根据要求,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就需要开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同步进行,直至讯问结束。 如果办案人员决定不对讯问录音录像,需要专门对此制作备忘录,以供核查。司法部还鼓励办案人员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也可以录音录像。 不过,司法部出台的讯问录音录像新政策有四个例外情形,具体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同意在不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接受讯问并作出供述。 第二,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办案人员和检察官需要通过讯问收集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特殊信息。 第三,由于设备故障、多人同时接受讯问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办案部门负责人和联邦检察官基于重要的执法利益考虑,可以决定不对讯问录音录像,但这种情况十分罕见。 司法部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的新政策,对被告人和执法机构都很有益处,有助于提高取证的可靠性和办案效率,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法官识别虚假供述。相比于审查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和报告,法官通过审查讯问录音录像,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估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1989年至2003年间,美国作出的改判无罪判决,其中有15%的被告人对原本并非自己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认罪供述。 尽管讯问录音录像不能彻底解决该问题,但有助于法官排除那些在讯问录音录像中就有所反映的不真实的供述,如果仅有书面讯问笔录,法官很难发现并排除此类不真实的供述。例如有一起案件,法官通过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发现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和要求作出供述,最后还反问侦查人员:“我回答的对吗?”法官据此排除了被告人的供述,进而在判决意见中指出,其此前并不认为有必要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是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使他认识到,无论在操作层面是否面临困难,讯问录音录像都是必要的。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机制探索 从司法成本角度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后,能够显著减少取证合法性争议,在证据合法性面临争议时也能够快速解决争议,从长远看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不过,为了确保该政策落到实处,需要设立相应的实施机制。 美国一些州与地方执法机构此前已经推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但由于缺乏专门的实施机制,导致实行效果不容乐观。例如,2006年,爱荷华州最高法院强烈呼吁执法机构对羁押讯问录音录像,随后执法机构出台政策要求对所有的羁押讯问录音录像。 但是,2011年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一半执法机构严格执行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要求,一些执法机构只是偶尔对羁押讯问录音录像。 此外,由于办案经费方面的限制,如果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缺乏必要的实施机制,就很容易在实践中被搁置。例如,2012年,纽约市警察机构要求对谋杀、性犯罪和严重人身伤害案件的讯问工作录音录像,但一年后,在76个侦查部门中,只有28个侦查部门安装了讯问录音录像设备,其中只有2个侦查部门对谋杀案件的讯问工作录音录像。 有学者呼吁,司法部应当采取有效的内部执法管理措施,促使办案人员遵守讯问录音录像新政策的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对于违反讯问录音录像要求的做法,应当要求详细说明理由。 研究表明,如果执法机构需要就执法工作向第三方作出解释和报告,这种制约机制能够显著减少执法工作中的偏差。执法机构的负责人也有必要定期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就未落实该制度的情形强化问责机制。 实践表明,内部执法管理措施总有其内在局限性,为了使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落到实处,有必要强化外部制约机制。 司法部在出台讯问录音录像新政策时明确指出,该政策并未赋予被告人要求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由于讯问录音录像并非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为了限制办案人员和检察官在录音录像方面的裁量权,促使办案人员严格执行讯问录音录像的新政策,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联邦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州已经出台法律要求对羁押讯问录音录像,其中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各州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三种模式:一是排除有关供述,二是推定被告人供述不具有自愿性,三是对陪审团作出针对性的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