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联络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举措,而且是人民法院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作风、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自2000年11月全国法院第一次联络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后,全国法院系统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接受外部监督的联络体系。近15年的联络工作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联络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在任务、地位、作用和方式方法上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笔者体会诸多,但最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 要树立人民法院联络工作的新思维 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人民法院联络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监督、开展阳光司法的重要手段,必须紧贴人民法院新形势、新发展的实际。 克服经验主义,敢于创新。人民法院联络工作要解放思想,特别是在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要克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观念,克服经验主义,努力以思想的解放带动人民法院联络工作的创新。 消除等待观望心态,敢于作为。面对司法改革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人民法院联络人员不但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因个人去留问题持观望态度,而应当以“三严三实”为标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振奋精神,敢于担当。要“转”,使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紧跟司法改革步伐;要“变”,在作风、精神、能力上积极适应人民法院工作新要求,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要“干”,顺势而为,主动作为,奋发有为。 二、要拓展人民法院联络工作的新方式 变机械被动式联络为积极主动式联络。要强化超前思维,主动将联络视角前移,主动开展联络工作。要主动分析研判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新形势,始终掌握联络工作的主动权和制高点。要及时把握领导意图,主动参与联络工作计划的制定,形成领导批准计划前抓调研、批准计划后抓实施的联络工作局面。 变单一突击式联络为多面常规式联络。要科学调整联络工作的方位和力度,形成严密的“管控体制”。对人大等监督机关交办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关注的以及影响人民法院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针对性建议。对牵动人民法院全局的大事要事,要作为联络的重点,理清主次,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限,狠抓落实。 变封闭式联络为开放式联络。一方面,开阔联络视野,积极深入一线,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等人民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实行开放式联络;另一方面,增强联络工作的透明度,把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案件,向人大代表等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公布,并邀请其旁听观摩,提高联络效果。同时,上级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加强推广交流力度,注重发挥联络工作的示范效应。 三、要探索人民法院联络工作新机制 探索人民法院联络工作网络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快捷便利的优势,探索建立一套集培训、管理、考核、资源共享于一体,以联络工作为纽带,结构清晰、功能齐全的联络网络办公体系。充分利用全国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化建设这一时机,解决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联络工作网络不通、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将全国各级法院的联络工作纳入数字管理范畴,实现联络工作实时监督、实时跟踪、实时反馈、实时记录。建立联络工作综合分析制度。定期对各种联络事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拿出科学的意见和分析报告。完善联络工作激励考核机制。 四、构筑人民法院联络工作新格局 充分发挥联络部门职能,形成上下联动的纵向联络格局。人民法院的联络工作虽然千头万绪,但归根到底是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过程。一是统一安排全局性联络事项。坚持以统为主、统分结合的思路,发挥联络部门统揽、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行大联络工作格局。二是及时分解重点工作任务。根据院党组整体工作安排,细化分解重点任务,明确联络方式、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推进重点联络工作任务分层次、分阶段落实。三是实行统一分段式联络。在加强统揽的同时,对日常、一般性、专项的联络事项,可由有关职能部门独立开展,及时上报。通过上下一条主线,使联络工作实现上下联动、统分结合、整体推进。 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力量,形成多方联动的横向联络格局。一是对事关全局的联络事项,可由法院领导牵头,几个部门联合实施,形成多位一体的联络格局。二是充分借助专业部门开展专项联络,如对监督机关和人员关注的“立案难”问题、“执行难”问题、作风建设等,可抽立案庭、执行庭、机关党委和纪检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理机构,联合办理答复。三是对落实慢、不落实或难落实的联络问题,可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和新闻媒体介入,开展联合监督联络、新闻媒体跟踪联络,促进在联络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 充分借助领导主体作用,形成领导推动的联络工作格局。权威性是人民法院联络工作的最大特点,也是推动工作开展的前提和保证。一要充分借助法院领导权威。学会借势发力,可由院领导挂帅,甚至直接参与重要联络活动,这样规格高、震动大,能够提高联络对象的荣誉感和对法院工作的责任感。二要充分使用院党组授权。法院党组赋予联络部门调查知情权、协调督办权、建议问责权,联络部门要善用党组领导授权,敢唱“黑脸”,敢于碰硬,对联络事项敢于督办。三要充分发挥联络人员潜力。上级法院要加强对本院各部门联络人员培训的同时,更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联络人员的指导力度,提高联络人员的整体素质与能力。联络人员要加强学习,深入思考,把握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的认识,尤其是年轻同志,应采取资历不足能力补、外在不足内功补等办法,做到有为生威、有为固位。 五、要正确处理对外联络与对内督查的辩证关系,确保联络质效 近15年的联络工作实践证明,只有正确处理好人民法院对外联络与对内督查的辩证关系,才能确保人民法院联络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对外联络主动接受监督,只是请社会各界“名医”给法院“会诊”,至于诊出来的“病”,只能通过内部督查来解决。如果督查工作跟不上,这些“病”就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这些“病”中有的还涉及“名医”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的利益,他们又怎能对人民法院工作满意呢?所以说,在法院外部监督体系日臻完善的大环境下,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院督查工作机制,正确处理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开展的对外联络与对内督查的辩证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