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蕴含着刑罚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根据该法第265条规定,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成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项新职责。那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是什么?检察机关应如何整合资源、采取有效途径进行监督?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如何定位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经历了2003年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和2014年全面推进等四个阶段。伴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也不断加强。立足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认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从工作环节看,既要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活动,也要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后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活动。从工作对象看,既要监督社区矫正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公权力的运行,也要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工作内容看,既要监督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要查办其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还要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他进一步强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立足检察职能是基础,履行监督职责是根本,须真正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 在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强看来,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社区矫正的性质、法律监督的内容与法律监督的依据。他认为,刑罚的本质属性是它的惩罚性,刑罚执行的任务是将国家对罪犯的惩罚加以实现。严格来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并非是监督“矫正”,而是监督“惩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说,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认真研究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情况,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规律,做好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如何建立健全 目前,正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逐年增加,对于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任务的基层检察院来说,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是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落实到位的组织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应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专司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在各个社区,能否借助派驻基层检察室的优势与条件,助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周伟介绍,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随后,许多省(市、区)的一些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工作优势和职能作用,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平安中国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下一步可以对一些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形成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组织指导,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具体实施、密切配合的对接联动工作格局。“派驻基层检察室贴近社区,熟悉社情民意,如果能够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当然更好。但是,如何合理界分派驻基层检察室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是这一工作机制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王平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