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对一些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以动物为犯罪对象的刑事立法仍付阙如。目前,刑法关于侵害动物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在我国,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重视,动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以及饲养宠物等生活方式的普遍存在,人们越来越不能容忍对动物的侵害。残杀、虐待动物行为一旦曝光,很容易演变为热点新闻,触及人们的敏感神经。当某种行为类型发展到挑战人们道德底线的程度,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便面临着刑事立法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动物犯罪刑事立法,可以提上议程了,对侵害动物犯罪的刑事立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秉持谦抑性和明确性的原则,限于特定的行为类型,规定个别罪名。可将罪名暂定为一个较为概括性的“侵害动物罪”,与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第二,明确保护法益和法条体系。“侵害动物罪”保护的法益为人类对动物的怜悯感情,而不宜认为是动物本身的法益。该类行为侵害了人类的善良情感,助长了残暴心理,违背人性和良知。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建议将该罪列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类似于侮辱尸体罪侵犯了人类对死者的虔敬感情,被规定于第六章第一节),设为第302条之一,或者列于该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设为第341条之一。 第三,严格限制犯罪成立条件和处罚范围。相较于针对人身或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犯罪,侵害动物犯罪的危害性较轻,处罚范围应严格限制。可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规定为基本构成要件。 第四,规定轻缓的刑罚。侵害动物犯罪的刑罚设置上可考虑“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将“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规定为加重法定刑条件,法定刑为“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可同时采取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比如,禁止行为人饲养或持有特定动物;被解救动物归由动物保护组织或个人管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