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动机、退赃、被害人过错等均是酌定量刑情节,只能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但在有些案件中,这些情节足以对案件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对这些情节可规定为减轻处罚情节,以实现量刑公正。 认罪。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受贿、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犯罪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突破口供难度很大,有必要以减轻处罚换取其认罪坦白。调查取证量或调查取证难度极大的案件,如盗窃、诈骗数百起,被害人遍布多处,公安机关侦查困难,此类案件也有必要以减轻处罚换取被告人认罪。 被害人过错。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过错,被害人存在一般性过错的,对犯罪人可从轻处罚,但是,如果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如生活上虐待、欺凌犯罪人,挑衅、侮辱、谩骂犯罪人甚至事前对犯罪人实施过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则有必要对犯罪人给予减轻处罚。 犯罪动机。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只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是出于孝道、家庭责任或者解决温饱之动机而实施犯罪,则有必要考虑减轻处罚。 退赃。目前,犯罪人退赃也是酌定从轻情节。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不会轻易选择退赃,因为对他们来说,退缴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赃款,只是从轻判处几年。对于此类案件有必要以对犯罪人减轻处罚,换取其全额退赃,以最大程度地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酌定情节要减轻处罚的,只能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之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予以特别减轻处罚。适用这一规定显然程序非常繁琐。所以,笔者建议修订刑法时,明确规定具备主动坦白、因生活无着等特殊动机犯罪、全额退缴巨额赃款、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