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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法治化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依法属于检察院管辖的信访。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陆续修订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的性质模糊不清。比如,有人将涉法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依法属于检察院管辖的信访。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陆续修订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的性质模糊不清。比如,有人将涉法涉诉信访全部视同为诉讼,把每一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法律轨道内处理。二是诉访分离难度较大。比如在对法院刑事判决不服引发的信访中,常会交织着控告侦查活动违法、要求重新鉴定等诉求,准确及时分离难度较大;且信访人口头表达诉求的情况很多,随意添加和删减诉求现象较为常见。三是受理条件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明确了案件受理的范围。但实践中,在受理上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主体资格宽泛,二是对信访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请求是否明确,没有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涉法检诉信访制度的改革只有纳入法治化、程序化轨道,才能有效遏制缠访闹访情况。

  观念上的法治化

  解决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尊重国情与社会公众心理承受能力,促使社会公众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对法律抱有信任乃至信仰。

  一是价值观层面。在我国传统文化“官本位”价值观驱使下,民众一旦遭遇纠纷和冲突,本能地会向政治权威体系表达他们的不满与需求。因此,需通过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法律成为社会公众共同的精神信仰。当“法律至上”价值观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规则时,涉法涉诉信访必将减少。

  二是法律观念层面。一个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决、判决能否被公民接受,从表面上看取决于公民能否准确理解法律,其实更深层次上取决于司法办案人员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检察人员具备较高的法治意识,才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工作模式的法治化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要实现法治化,有赖于建立相对科学和固定的工作模式,对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重构。

  一是完善“诉访”分流机制。首先,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主要包括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区分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按照不同案件的性质,实现分类分流处理。其次,规范审查受理机制。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导入相应司法程序,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法律救济途径已经穷尽的信访,则应尊重司法规律不再受理,确保司法终局性;对反映到检察机关的普通信访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工作,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最后,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分工明确、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确保案件移送顺畅有序,衔接规范紧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