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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的批判范式及其司法价值

摘要:□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法律意义上的案例探究是对虚拟案例和真实司法案例的一种规范性分析和探讨,通常存在注释主义和批判主义两种基本范式。为了“以案释法”或课堂教学的需要,法官们往往会就裁判已经生效

  □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法律意义上的案例探究是对虚拟案例和真实司法案例的一种规范性分析和探讨,通常存在注释主义和批判主义两种基本范式。为了“以案释法”或课堂教学的需要,法官们往往会就裁判已经生效的司法个案著书立说进行诠释,法学院的老师们也一度热衷于编写虚拟案例来向学生解释相关法理和法律规则,这些案例研究主要属于“注释体”,即在充分肯定案例所涉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前提下对案例进行诠释性分析。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界尤其是法学界和律师界对正在进行的司法个案或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的关注与日剧增,其中不乏对个案的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进行质疑和针砭的研究成果,这就是笔者所谓的批判主义的案例研究。

  法学研究与时俱进的可喜表现

  此次引起争议的某学者在学术期刊上就其代理的某一个案的三级法院裁判进行否定性评价,甚至对主审法官提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质疑,笔者认为不过属于案例研究的一种批判范式,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在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由于实证主义法学的长期影响,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之间早已形成了一种理性互动的对话关系。法学家所普遍开展的案例研究往往并不局限对司法裁判的诠释性分析或正当性背书,更在于创造多元化的法理解释和法律思辩径路,以及对不合理的司法裁判进行质疑和提出对策性建议,很多法学教材甚至都是以批判性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展开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第一轮司法改革肇始以来,我国有很多法律学者包括一些学者型律师也不再满足于注释法学和诠释性案例研究,而是将视角深入司法实践并开始不断对个案进行发声,最近十年尤其如此。应该说这是法学研究与时俱进的一种可喜表现,有着历史必然性。事实上,法学家和律师们对司法个案的高度关注和批判性研究不仅推动了部分个案的公正处理,而且影响到相关制度领域的“废旧立新”,推动了法治的整体进步。所谓“以个案促进法治”,蕴含的就是这个道理。

  有人指责学者对其代理案件的司法裁判进行学术批评有违学术伦理,这未免有点因噎废食。事实上,由学者、律师等对他们代理的个案过程及其司法裁判进行批判性分析非常必要。如果不接触实务、不参与案件过程,你很难发现实务和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代理案件的学者或律师结合其办案经过和切身体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甚至批评,无疑更有助于揭露事实真相,有的放矢。某种程度而言,这也是一种舆论监督的方式。而且现在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完全独立,司法过程当中个案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代理人也好、当事人也好,借助传统媒体或者自媒体表达自己对个案的理解,甚至揭露和批评相关司法不公的现象,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当然,代理人以学者身份发表案例研究文章应当同时披露代理关系,以便读者全面了解相关信息,更有利于读者作出自己的理性判断。

  以司法公正做为基本价值取向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