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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让公正来得更快一些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你是否自愿适用速裁程序?” 自去年6月至今,一年的时间里,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城市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的被告人,如果事实清楚、自愿认罪,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就会被公诉检察官问到这样的问题。 当得知选择速裁,就会在一年以下

  “你是否自愿适用速裁程序?”

  自去年6月至今,一年的时间里,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城市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的被告人,如果事实清楚、自愿认罪,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就会被公诉检察官问到这样的问题。

  当得知选择速裁,就会在一年以下量刑,还有适用管制、拘役、缓刑、单处罚金的可能性,被告人一般会继续追问检察官:“我能减轻处罚到什么程度?”“有可能缓刑吗?”

  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不仅被告人的关注点与普通程序案件不同,检察官的办案模式和传统亦有区别。

  试点满一年

  司法者如何定位速裁价值?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关方案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将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一年来的办案实践表明,速裁程序的确立,使案件审理和裁决的时间大为压缩,被羁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快速得到审判,办案过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南京为例,截至2015年7月5日,该市基层检察机关共公诉刑事速裁案件351件,法院以速裁程序判决258件。速裁程序在诉讼效能方面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平均审查起诉周期仅为5.8天,平均庭审用时3分钟至5分钟,诉讼效率大大提升。已判决的速裁案件中,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截至目前仅有2起案件被告人因想要留所服刑而提出上诉,其余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判决,被告人认罪服判率高。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韩冰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省略了法庭审理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抗辩权,因此如何在适用速裁程序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做到“简”而“不减”,是对司法者提出的重要课题。

  三项内容反复提醒

  速裁案嫌疑人的特殊待遇

  速裁程序,表面上看,是在简化;而实际上,在庭审所表现出来的简化之前,这类案件要经历的是更加细化的公诉工作。“检察官会特别告知嫌疑人一些要点,比处理普通程序案件要做的、说的更多。”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黄杰告诉记者,有三项重要内容,是要和嫌疑人精心说明和反复确认的。

  “你是否自愿适用速裁程序?”这是在提审嫌疑人环节,公诉人反复确认的问题。房山区检察院要求办案检察官除向嫌疑人送达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外,公诉人还必须当场向嫌疑人讲解速裁适用规定与法律后果。

  6月30日,房山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董莹向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解释适用速裁程序,“如果你认罪,同意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愿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话,开庭时就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了。你有最后陈述权,公诉人会监督法庭保障你完成最后的自我陈述环节”。董莹告诉记者,在权利告知上严格做到位,是为了确保当事人速裁意愿的真实性。

  “你可以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房山区检察院公诉检察官提审每个嫌疑人时都会给出的温馨提示。

  据黄杰介绍,房山区在看守所及法院均已设立值班律师。一旦嫌疑人要求获得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申请次日到位,这是最慢的情况。“一旦嫌疑人要求,承办人立即填写《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书》,当日送交值班律师,让其深入了解案情,方便其尽快提供法律帮助”。黄杰说,按照程序设计,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会将盖有速裁程序专用章的《起诉意见书》抄送看守所,看守所当时就会将该文书送交值班律师备案。理论上讲,看守所值班律师在当日即能及时全面掌握在办案件的总体情况。

  “我们会告诉嫌疑人,量刑区间是个怎样的范围。”董莹告诉记者,现阶段房山的主要做法就是在提审阶段,向嫌疑人说明其涉及犯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点有哪些,从轻处罚点有哪些,让其对自己的刑期有一个基本认识,然后告知其量刑浮动范围。“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会明确告知量刑建议范围。”

  在详细说明,反复确认后,若嫌疑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诉人按此程序继续审查;若嫌疑人在任何时间表示不愿意适用的意愿,就一票否决,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不过,房山目前还没有遇到后一种情况。

  从审批到出庭

  速裁公诉流程的关键环节

  8天内完成速裁案件审查起诉,最有力的支撑是一个顺畅运作的快速办案机制。在机制建设方面,南京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共同会签了《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又依据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速裁案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使办理速裁案件的操作规程明确、具体、细化。

  依据南京市的程序设计,在检察机关内部,适用速裁程序的审批权,在于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工作细则》还周密细致地考虑到了被害人的特殊情况。《工作细则》的主要制定者、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黄志坚告诉记者,像轻伤害、盗窃、诈骗这些犯罪,被害人要么身体受到伤害,要么财产受到损失,如果适用速裁程序的话,可能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然而,被害人的司法权益也必须依法保障,因此这些案件,我们全部要求公诉人查明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否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按照《工作细则》,在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审批之外,量刑建议亦须经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审批。而且,建议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的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那么,南京为何要将量刑建议的范围设定得如此精确?

  黄志坚告诉记者,确有“加强审判监督”的考虑,更为精确的量刑建议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为了快速办理案件而突破法定减轻处罚底线。“《工作细则》目前已经试行了五个多月,公诉人在办案中发现,1个月的幅度确实偏窄,审判机关也希望有一定空间的裁量权,目前我们已经将量刑建议区间修正为1至2个月。”

  黄志坚表示,从本质上看,速裁程序当中的被告人与检控方之间进行着一场诉辩协商,为了约束司法者守住法定的量刑底线,南京市政法委在速裁试点指导意见中明确,审判机关要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所计算出的拟宣告刑的基础上,再酌情减少20%以下的刑期,确定宣告刑。但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不得低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