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张步峰 授权决定为我国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的试点,须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才有成功的可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推进。 第一,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进行试点工作,包括案件领域、地域范围、时限。该授权决定规定试点的实施地域为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方式将试点范围外的公益诉讼案件转移到试点范围内来,否则就有违授权决定的立法原意。该授权决定规定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那么检察机关应该主要在这四个领域中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其他领域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保障等领域可以选取典型、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个别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遵守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以主观诉讼为主客观诉讼为辅的诉讼制度体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主要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的主观诉讼架构起来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制度只能是一种补充和辅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论者指出其存在作为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角色相冲突的问题,担心其不但可以监督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这就会破坏原告、被告、法院三方所形成的平衡构造关系。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加以解决:一是将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分离,建立专门承担公益诉讼职能的部门,甚至可以成立专门承担公益诉讼职能的检察机关。二是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予以限定。检察机关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职能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个别领域内,毕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是以保护私人利益的主观诉讼为主,保护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个别领域内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