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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不宜过窄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解志勇 试点方案规定了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解志勇

  试点方案规定了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客观地讲,试点方案所划定的受案范围,与司法、行政实践的实际需要,与人们的期待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明显偏窄。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更加广泛。具体来说,还应当把以下几个方面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受案范围。

  涉及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资金违法使用的情况很多,尤其是专项资金的挪用、滥用、截留等情况更为严重。例如土地出让金、扶贫资金、残疾人保障金、环境治理的资金、社保基金等的挪用和滥用。

  涉及城市规划等问题的。城市规划决定着一定区域内的发展问题,直接影响着一定区域内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做城市规划时,可能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例如,城市规划的垃圾焚烧厂、重度污染的企业、生产有毒化工原料的企业等。

  涉及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此类权利不同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而是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需要行政机关加以保护。

  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人身健康,行政机关对于食品及相关生产企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以保障生产出的食品质量。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其职责,甚至对明显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视而不见,检察机关就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其他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总体而言,为了防止列举式的漏洞和应对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设置兜底条款,以应对新情况。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