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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如何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此,法学界一直观点不一,包括“原告说”“法律监督说”“双重地位说”“公益代表人说”与“行政公诉人说”等。试点方案中将其界定为“公益诉讼人”,显然与“行政公诉人说”的主张更为契合,这种地位也是

  如何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此,法学界一直观点不一,包括“原告说”“法律监督说”“双重地位说”“公益代表人说”与“行政公诉人说”等。试点方案中将其界定为“公益诉讼人”,显然与“行政公诉人说”的主张更为契合,这种地位也是检察机关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人地位的天然延伸,二者都是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私益。作为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加行政公益诉讼,更多地还是要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当然也同时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与原告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如何做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合理衔接。首先,受案范围的问题。试点方案规定了几类典型的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从行政法法理来看,这种列举式的规定不应当被视为排他性的,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属于受案范围。但是,对于一种尚未得到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处在探索阶段的制度而言,由特别法来限制受案范围也是当下较为合理的一种选择。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来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红头文件”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亟须改正。其次,诉前程序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可以让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有利于减小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最后,证据制度等问题。由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能力一定高于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因此可能在某些案件中,一些需要由法院来调取的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依法取证,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