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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不同的程序制度和规则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汤维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特殊的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制度和规则,在探索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检察机关的身份和地位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与任何私益无关,不宜称为“当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汤维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特殊的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制度和规则,在探索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检察机关的身份和地位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与任何私益无关,不宜称为“当事人”,“公益诉讼人”是恰当的称呼。在此基础上,应依其所提诉讼的性质为民事诉讼抑或为行政诉讼,分别称之为“民事公诉人”和“行政公诉人”,而且其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和地位是双重的,既属于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同时也是诉讼中的监督者。

  公益诉讼的案源。一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二是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转办的案件。三是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信访等所形成的案件。四是有关社会组织和团体提请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目前,应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在管辖确定上的领导和支配作用,通过指定管辖、交叉管辖、集中管辖、提级管辖等制度和程序,合理确定公益诉讼的管辖检察院。

  公益诉讼的程序步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步骤上分为接受申请或依职权发现案件线索、审查立案、案件评估、调查取证、诉前程序、内部协调、层报决定、确定监督方式、决定提起、法院立案、派员出庭、确定证责、提出处理建议、探索替代性解决方案、上诉或抗诉、裁判生效、付诸执行、检察建议、后续处置、案后回访、公益恢复、政策调整、行政整顿等等。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应多措并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就不得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间接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比如检察机关仍然可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仍然可以对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进行全程性法律监督、对侵害公共利益的严重行为依据刑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使职权或懈怠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法律监督。

  此外,检察机关在推进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应在科学设定试点目标的情况下,对试点进行评估、协调与监督。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