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新泽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十分重要也十分敏感,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慎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本版下称授权决定)明确提出,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因此,非试点地区当前可以重点抓好调研,做好准备,不应自行开展试点。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诉前程序、诉讼请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试点,逐步积累经验,为将来改革全面铺开和完善立法打好基础。 首先,要严格限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这些领域的案件不仅难度大,而且复杂敏感。检察机关应当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重心放在市县两级检察院。 其次,要严格落实诉前程序。试点方案和授权决定都规定了诉前程序,主要是为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诉前程序是必经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谋划。各试点单位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的协调。试点地区的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对管辖权、调查手段、取证方式等重要问题的研究设计,制定出符合本省实际的程序规则,方便各试点检察院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