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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构筑诉前程序工作机制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韩耀元 检察机关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必须把诉前程序作为确保公益诉讼整体实效的关键一环抓紧抓好,注重把握程序必经性和方式特定性这两个特性,构筑好以下主要工作机制—— 执法规范机制。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切实建立健全执法规范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韩耀元

  检察机关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必须把诉前程序作为确保公益诉讼整体实效的关键一环抓紧抓好,注重把握程序必经性和方式特定性这两个特性,构筑好以下主要工作机制——

  执法规范机制。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切实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机制,主要包括:一是调查核实机制。试点机关可以对相关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先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保程序启动之前事实清楚。二是流程规范机制。应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工作规定,统一规范诉前程序的法律文书、决定主体、流程管理、送达方式。有关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建议书要切实做到事实证据清楚、观点清晰明确、建议合理可行。三是内部监督机制。试点机关要强化对诉前程序的内部监督,上级检察院也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诉前程序的监督工作力度。

  协调反馈机制。根据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启动的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针对这一流程,试点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相关法律文书发出后的协调反馈。对于相关主体的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继续开展沟通交流、后续监督工作,积极督促或支持相关主体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相关主体逾期未予回复或消极回复的,如确有必要,检察机关也可以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与督促力度,力争能在诉前程序中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诉讼衔接机制。在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法定主体、法院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合法权益受损害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进行分析。对于经诉前程序仍无法及时维护受损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层报最高检审查批准及时作出提起公益诉讼的决定,避免久督不决、久促不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