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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篇

摘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民法典编纂的任务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启动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然而,围绕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在《现代法学》上发表题为《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的文章中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民法典编纂的任务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启动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然而,围绕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在《现代法学》上发表题为《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的文章中指出: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与《民法通则》一脉相承的,而2002年《民法草案》第一稿在第四编中专门规定人格权法,其中共设七章,包括一般规定、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和隐私权。虽然该编仅有二十九个条文,但基本上构建了人格权法的框架和体系,也表明我国民法典已经采纳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立法建议。该草案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作出的立法判断,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因此,该体例结构应当为未来民法典编纂所继续采纳。毫无疑问,在总则中对人格权作出概括性、宣示性的规定,是可行的,但是人格权法作为一项整体制度不宜在民法总则中全面规定,而应独立成编。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