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被称之为“印证证明模式”,其典型特征是将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然而,这种证明模式遭遇到了理论界的强烈批评,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这种证明模式已经过时。对此,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坚守印证证明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过于信奉自己所谓的“内心自由判断”,盲目定案,为冤假错案留下隐患。印证证明模式在当下刑事诉讼仍具有重要价值,必须坚守。 首先,在理论上,我国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典型的自由心证也离不开印证。 其次,在我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坚守印证证明模式,是防止错案必须坚守的底线。 再次,我国侦查水平相对较低,印证证明模式有利于抵御“口供中心主义”的积弊,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