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没有权威,国家治理就无序。因此,法治中国必须建立在宪法有权威的基础上,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否则法治难以推行。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松山在《法学》上发表题为《健全宪法监督制度之若干设想》文章中指出: 1982年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虽然作了规定,但这个规定还是初步的、粗疏的,在实践中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三十多年来,在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大概没有什么命题比宪法监督更令人关注。 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需要考虑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宪法监督的基本范畴等重要因素,特别需要理性看待违宪和宪法监督带来的影响。 坚持党的领导与党也要受到宪法监督是一致的,这个一致性应当体现于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建议参照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做法,设立党中央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宪法监督工作。在这个基础上,适当划分宪法监督职权,并加快立法,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