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这场对峙不仅是专业和非专业的对立,更是一场情感与法律的对峙。转发相关观点的网友都支持对人贩一律判死刑,只是想表达对人贩的痛恨。 日前,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这两天,许多人在微信朋友圈针对“人贩子是否该一律判死刑”这个话题纷纷站队,一时间,朋友圈仿佛被撕裂成水火不容的两大阵营,甚至不少人还把朋友是否与己方一个阵营当作是否把对方拉黑的标准,俨然成了让朋友绝交的难堪话题。 从表面上看,这种撕裂是专业人士和普通民众的对峙。以专业的角度,抨击“一律判死刑”的极端观点并非难事。且不论,慎用死刑乃至去死刑已成为世界主流国家刑罚制度趋势。即使站在实证的立场,死刑显然也不能杜绝任何犯罪。若是一律判死刑有用的话,朱元璋时期也就不会依然有那么多贪官。更严重的是,在专业人士看来,“一律判死刑”容易导致人贩更加丧失人性,为了逃避惩罚,甚至伤及孩子的生命。 其实,这场对峙不仅是专业和非专业的对立,更是一场情感与法律的对峙。与其说,转发相关观点的网友都支持对人贩一律判死刑,倒不如说,他们只是想表达对人贩的痛恨以及对有人贩逍遥法外的不满。 这场对峙还是一场受害人诉求与社会整体价值的对峙。站在被拐孩子父母的角度,他们有着欲把人贩杀之而后快的冲动,如果面对业已家破人亡的受害人,旁观者仍然干巴巴地呼吁你们一定要理性,这也着实有些残忍。然而,社会价值是多元的,社会利益更是多极的,公共政策选择、法律制定都须兼顾整体,法律的适用更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定标准。 实际上,在这次对峙的背后,我们更加需要欣喜地看到,无论大家持着何种观点,但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不断减少因孩子被拐造成的人伦悲剧。面对此事件中两种观点的对峙,我们更应做到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宝贵的共识。 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每个人贩,在犯罪时,大都存在着能够逃避惩罚的侥幸。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并不仅在于对已抓获人贩能否使之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更在于在现有法律存量上,能否实现伸手必被抓、违法必被究。 2010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DNA信息库比对。相关制度不胜枚举,可以说,我国对于严厉打击相关犯罪的保障制度不可谓不严密,这些制度要求应得到各地的严格落实,依靠制度与机制编织起恢恢法网,别再让制度走空、法律失灵。 而另一方面,法律还须有所增量,从立法层面增加对买拐者的惩罚,让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只有法律给力、执法有力,人们才能选择用法律进行思维,才愿意选择用法律解决争端,才能尊重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依法裁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