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简介(三)——损害救济及费用承担 阚凤军 笔者曾参与处理中国企业被美国消费者提起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两者法律制度,包括产品责任等亦存在一定的区别。现根据本人的理解,就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救济措施介绍如下,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救济措施 金钱赔偿是产品质量案件主要的救济措施,当然也包括禁令/宣告救济等。 二、 损害赔偿的范围 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经济赔偿是为使原告恢复到如果没有受到产品损害时的状态,包括医疗费、收入损失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就原告因产品损害所遭受的痛苦赔偿。原告可以就损害产品本身及其他遭受的损害的产品请求赔偿。最后,原告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以惩罚被告的危害行为,威慑其未来的错误行为。 三、 惩罚性赔偿 美国大多数州,原告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I当然,原告必须通过有说服力或优势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恶意的。 许多法院在判令惩罚性赔偿之前需要进行实质损害的评估。美国有38个州已经启动惩罚性赔偿的改革。 包括加利福尼亚的一些州,通过立法要求原告在提起惩罚性赔偿之前,需要提供初步表面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责任。 一些州就惩罚性赔偿设定上限,赔偿额度介于补偿性赔偿额的1-5倍。其他一些州通过立法,允许陪审团决定是否给与惩罚性赔偿,并由法院决定赔偿金额。 四、 同一产品质量损害事件赔偿上限 美国没有就产品生产者就同一损害赔偿的事件设定赔偿上限,但一些州对于非经济赔偿设定上限。 五、 诉讼和解特别规则 包括集团诉讼和解在内的一些诉讼和解需要法院批准。法院在涉及未成年人及无民事 能力的个人案件中也可以要求就诉讼各方达成的和解方案进行审批。 六、 诉讼费用承担 胜诉方可以就诉讼费用及开支获得赔偿,包括法院职员、记录、打印复印、证人费用 等。尽管一些法院规定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用,但在产品质量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用基本上是不会获得赔偿的。 阚凤军律师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