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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证婚后财产协议有效吗?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9
摘要:10月8日,网络上传出张靓颖、冯轲将于11月9日举办婚礼的喜讯,不久,张靓颖的母亲张桂英女士发布了一封《我不想让女儿再错下去,致社会公众的一封公开信》,公开反对女儿婚事,并历数冯轲多年来的N宗罪。尤其是张桂英在公开信中提到的股权转让、财产协议、

  10月8日,网络上传出张靓颖、冯轲将于11月9日举办婚礼的喜讯,不久,张靓颖的母亲张桂英女士发布了一封《我不想让女儿再错下去,致社会公众的一封公开信》,公开反对女儿婚事,并历数冯轲多年来的N宗罪。尤其是张桂英在公开信中提到的股权转让、财产协议、房屋署名等问题,又给此事添加了一些“利益”的标签。那么这些事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张桂英的担忧是否存在呢?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析此热门事件中存在的法律看点。

  看点1 股权被转 张母不知情

  事件回顾:张桂英声称: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660万元,三位自然人股东张靓颖占70%,张桂英占20%,冯轲占10%。2014年7月10日,张桂英股权则变更为5%。2014年8月19日,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张桂英持股5%,冯轲持股则增至60%,张靓颖持股降至35%。2014年11月24日,张桂英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剥夺。张桂英声称,她对前述股权变更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

  律师说法: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生股权转让,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达成一致协议,然后公司再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质上,股权转让和其他财产转让在法律上并无特别之处,只不过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过程中转让人必须知情,如果完全不知情,是不正常的。如果张母关于股权转让不知情的说法是准确的,那么有可能存在伪造签名或身份证明等情况,那股权转让就有可能属无效行为。转让方可通过诉讼确认该行为效力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张母可以到工商局调取股权变更或者注销时的材料,这一证据将决定究竟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看点2 婚前公证财产协议

  事件回顾:冯轲在回应中称,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冯轲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另外,冯轲还将甲方为冯轲、乙方为张靓颖的财产协议书予以公布。整份协议书中看不到具体的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股票、基金、汽车等所有财产的具体情况。更麻烦的是,协议中还牵涉有第三方代持财产。另外,协议书对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及归属说了很多,但对于如果一方将自己婚前财产擅自转让给他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等责任却只字未提。

  律师分析:由于协议以《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为基础,同时还有婚前婚后等词语,这说明该协议是一份基于人身关系而成立的财产协议。该协议需基于婚姻关系成立后才能生效。现在张、冯二人还没有登记结婚,这就是一份不生效协议,对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另外,如果缺乏某种特殊共同关系,比如夫妻、家人、合伙人等关系,普通人间约定的共有等同于普通民商事间合同。一般而言,约定共同共有需有法律认可的特殊共同关系。否则,只能约定为按份共有。没有婚姻关系基础,二人约定的共同共有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看点3 立下意外事故遗嘱

  事件回顾:在冯轲的回应文中有六点解释,其中第三点依然是关于财产问题。“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这份遗嘱原本属于绝密文件,但靓颖妈妈于2014年夏天在我的保险柜里看到这份文件,靓颖本人当时共同见证。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众宣布:依然有效。”

  律师分析:虽然目前张靓颖和冯轲并无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在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冯轲也可以约定自己意外身亡后财产归属于张靓颖。可遗嘱实质上是一个很不稳定的东西,是可以随意改变的。经过公证后的遗嘱效力大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但即使公证后遗嘱,后面公证的遗嘱效力也会大于前面公证后的遗嘱。同时,遗嘱人完全可以在不告知前面受益者情况下改变遗嘱。另外,冯轲在遗嘱中明确,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不过若冯轲尚有需赡养、抚养人员,即使该遗嘱生效,法律也会从中剥夺出相应部分,用于完成遗嘱人赡养、抚养义务。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