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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在欧洲的起源与形成

来源: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9
摘要:文/ 马玉娥(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 N.P.Ready(英国斯克莱温公会公证人)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虽然崩溃了,入侵者带来了新的法律和风俗习惯,但在整个中世纪,公证制度在欧洲许多国家仍然居有重要地位。

  文/ 马玉娥(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

  N.P.Ready(英国斯克莱温公会公证人)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虽然崩溃了,入侵者带来了新的法律和风俗习惯,但在整个中世纪,公证制度在欧洲许多国家仍然居有重要地位。当大陆法系在罗马经历了从12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后,公证制度没有崩溃,反而在法律制度中占据了中心地位。

  罗马时期

  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着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e或者scribes。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后发展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后来,他们的职业发生了变化。部分人成了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他们的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罗马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他们的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是介入私人行为,如起草契约、遗嘱和产权转让书等。这些scribes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

  在共和国的最后一个世纪,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了一种称为sigla的新的速记方法,取代了原来的缩写方法,一些被称为notae的专用符号或记号取代了一些常用词语。使用这种新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因此,公证人最初只是负责以速记的方法进行记录,然后正式整理成备忘录或记录。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notarius不再用来指那些速记员,在罗马法的后期,notarius几乎是排他性地只用来指那些法院和省长的书记官,皇帝的秘书,立法会、枢密院和帝国大法官法庭的最高级官员①。

  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助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包括人们所说的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将其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然而,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elliones起草并予以证明,tab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他们在广场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建议或帮助。后来,法律对他们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起草遗嘱、契约和不动产转让文书等文件。从上述职业scribes起,公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他们的基本功能。他们以速记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记录下来,并整理成备忘录。然后,根据这些备忘录起草正式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由证人作证,最后由公证人tabellio予以确认。当满足了所有必须的形式要求后,该行为便完成了,并对各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

  tabellio的这种行为被称为instrumenta publice confecta,与那些个人行为或由私人起草的、tabellio未曾介入的文件相比,具有一定的信用和确定性。然而,在罗马法中,他们并不具有官方文件那样的完全的信用或确定性②。他们不被接受为证据,有时需要tabellio出庭宣誓证明该文书或行为的真实性,在tabellio死亡时,要由证人出庭宣誓证明该文书或行为的真实性。只有经过特殊的司法程序allegatioapudacta之后,才会有完全的证据力。在这些程序中,企图使该行为得以承认的一方要向法庭curia提出,另一方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也可以接受;如果该文件被接受,司法程序的复制件便具有足够的证据力。Tabellio的行为因此就从instrumentum publice confectum成了instrumentum confectum,具有了只有公共当局出具的文件或公共档案馆的文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随之,由于Tabellio出具的文书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文书(instrumentapublica),使之有可能直接在公共档案馆进行登记和存放,并且具有了完全的信用和确定性。随着Tabelliones数量和重要性的增加,在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时期,Tabelliones组成了一个协会,其负责人称为prototabellio。

  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并没有使公证人事务所或Tabellion完全消失。尽管入侵者常常带来自己的风俗习惯,但是他们发现在一些被征服的省保留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有利的。由于这一原因,许多地方和省政府连同法庭、官员和立法体制一同保留了下来,在主教的支持下,Teutonic伯爵在司法领域取代了罗马长官的地位。

  被征服的各省被划分为地区,名为conventusa或circuits,其居民要到该地区的首府城市进行诉讼。在这些首府城市,伯爵主持立法会议和法庭的工作,并由罗马法学家予以协助,审判几乎是以旧罗马长官同样的方式进行。为了使经济活动畅通无阻,他任命的名为伯爵公证人(notariesofthecount)的书记官被纳入了法庭。作为一个原则,这些官员没有固定住所,负责记录司法程序,并且行使对非诉事务的司法管辖权,负责准备、书写证书和其他文件,这些证书和文件随后在伯爵面前用法庭的官印予以密封,便具有了公权性和可信性。

  弗兰克斯统治时期,有一个称为curiaRegis或theking'scourt的国王法庭,由大法官或宫中伯爵(在皇宫中享有最高司法权的伯爵)主持。它曾经是一个普通的审理来自各伯爵法庭的上诉案件的上诉法庭。涉及非常重要的买卖和交易的诉讼,严格来说由国王法庭进行审理;并且当有关土地权益的证书或文件丢失或毁损时,应权利人的申请,一般来说由该法庭以国王的名义出具证明。附属于该法庭的由大法官任命的公证人,负责起草、记录上述买卖或交易的文书。这些具有官员身份的公证人便是人们所说的特权公证人,即palatinenotaries。

  加洛林王朝时期

  到9世纪初,对伯爵法庭的怨言越来越多。人们抱怨伯爵法庭经常不公正或失职,针对这种情况,查理大帝任命了一批名为missiregii的特别巡回法官或者称皇家巡回法官。他们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巡回审案,一年4次。公元803年,皇帝指示这些法官任命一批公证人随同他们一起巡回审案,并且向所有主教、修道院和伯爵提供公证人。这些由巡回法官任命的公证人称为皇家公证人(royalnotaries)。在10世纪初,皇家公证人和特权公证人开始登记固定的住所,受雇记录司法程序和起草私人法律文书。到10世纪中期,他们的数量便大大超过了伯爵公证人,11世纪时,上述三种公证人职务和名称的区别不复存在,公证人形成了一致的特点。

  中世纪时期

  几乎是同一时期,大法官不再主持国王法庭或上诉法庭④。但是,他仍有权任命公证人。从12世纪起,奥古斯都之后的德意志皇帝继续享有罗马皇帝的权利和特权,授予其他国家高级官员甚至地方当局或相关机构以类似的权利。公证人被称为帝国和特权公证人,由帝国大法官任命的公证人则称为notariisacripalatii或者notariipalatii。到11世纪末,教皇在其领地范围内开始排他性地行使任命公证人的特权,并且有权任命公证人,使其在教皇统治的国家之外执行职务。这些公证人称作notariiapostolicaesedis和sacrilateranensispalatii。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