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板块:传统金融公证的发展与转型 1.由三大公证网络平台思考公证功能在金融领域的发挥 2.“老树”新花 根深叶茂 ——传统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变”与“不变” 3.从律师视角谈银行领域公证业务的创新与完善 ——基于服务多家银行的经验 4.公证业务与基金业的对接与拓展 5.从民事诉讼看民间借贷公证实务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6.公证债权文书的含义与强制执行范围的新思考 由三大公证网络平台思考 公证功能在金融领域的发挥 张心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一、公证在金融领域的功能--以三大公证网络平台为例 公证机构自主原创的三个网络平台,包括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创建的“公证证据宝电子平台”和“借贷支付服务平台”以及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创建的“社会金融公证服务平台”,它们分别体现了公证在金融领域的三个功能。 (二)通过发挥公证的预防功能,减少金融交易法律纠纷。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积极介入互联网领域的交易,针对淘宝网对实名认证制度进行完善升级的需求,专门设计了具有针对性的公证法律服务,同时还创建了公证证据宝电子平台,当事人在网上能够浏览到的任何与金融及其它交易相关的页面都可以24小时远程下载,直接提交给证据宝平台进行电子数据保管,公证处同时出具电子保管证明书,帮助交易主体固定证据,实现了公证服务金融和其他领域流程操作的在线化,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对于证据预防性保全的需求。 (三)通过发挥公证的化解功能,确保金融纠纷有效解决。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开发的“借贷支付服务平台”就是个创意很好的例证,当事人借款、还款等重要的履约数据在生成时即有据可查,不再仅仅依赖于出借人单方提供的证据,大大提高了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效率和质量。 二、金融公证的规范与提升:锐意创新不忘传统,在规范中提升,在提升中拓展 (一)创新与传统共抓,坚持做好金融公证审查的规范化工作 金融行业不断创新的同时,金融公证也应随之更新公证方式和具体内容。在金融公证实践中,虽然可以凭借电子认证、数据平台、远程通讯等方式,减少传统审查方式下的劳累之苦,但不能因此放松警惕,忽视对各项基本事实的严格审查。 (二)基于金融创新的特点,应特别注重对金融公证事项合法性的审查 1.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 我十分赞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王兴和书记提出的八个字:不破底线,不触红线。增强敏锐性,明确金融创新的业务底线是守法合规,对于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坚决抑制,不予公证。 2.坚持审慎态度。 金融公证实务中,对于合法性不甚明确,处于是非难辨的灰色地带的一些融资活动,应谨慎对待为妥。……经与多方商讨后再谨慎公证,以确保公证的权威性和价值引导作用的发挥。 3.坚持价值导向。 我们法院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求裁判符合法律要求,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还要求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裁判来引领社会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弘扬社会新风尚。由于公证业务所具有的公共属性,金融公证同样担负这样的使命。 “老树”新花 根深叶茂 ——传统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变”与“不变” 田菁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金融一部部长 老树为什么要开出新花呢?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传统金融行业自身的发展,金融活动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另一方面,信息技术革命导致传统金融活动各个交易环节存在信用联通的需求,而公证行业需要及时顺应这两方面的变化。公证可以基于自身程序性、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对金融交易环节进行程序上的再构建,发挥规范和保障金融秩序的作用,同时,也实现公证的公平公正这一“不变”的价值目标。 一、“变”——从单一的债权文书公证转变为全方位的金融法律服务 (一)专业性的服务 (二)程序性的服务 (三)监管型的服务 二、“不变”——公证的公信力始终是公证服务的核心价值 三、处理好传统金融公证法律服务“变”与“不变”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需要提高公证机构内在运营能力,改变粗放式的管理方式,打造具有协作能力的专业团队和更加科学化的组织管理架构。另一方面,公证员自身素质也需要有更大的提升,对公信力这一“不变”的公证核心价值的坚守,需要公证员通过自身精湛的专业技能,向金融交易各方提供切合实际需求的法律服务得以彰显。因此,公证员昨天是单一的证明人,今天和明天需要向法律人以至法律专家转型,为金融系统提供系列化、全方位的防范和解决债权争议的方案,及时解决金融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从律师视角谈 银行领域公证业务的创新与完善 ——基于服务多家银行的经验 许建添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传统金融债权文书公证业务仍具发展潜力 公证机构可以从两方面提高金融债权文书公证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是公证机构可以扩大金融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内容。……在办理了债权文书公证后,公证机构可以为银行提供代办抵押登记等延伸服务。我注意到,上海东方公证处已经在这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尝试,很受银行欢迎。 二是公证机构应当提高金融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质量。不少公证机构为银行办理了债权文书公证后,便是“公证后百事不管,只等出执行证书”,甚至在出了执行证书后,也不管执行证书是否被法院采纳并执行。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与法院建立起相应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执行证书被采信的情况以及不被采信的原因…… 二、银行领域其他公证业务有待拓展与开发 (一)银行领域其他公证业务的展望 1.银行电子证据保全业务在消费者通过网银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银行有义务向消费者提示风险,并可能通过弹窗、勾选或点击确认等方式进行。当发生纠纷时,银行能否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成为胜诉与否的关键。在此情况下,银行往往会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但是,银行并不能保留当时进行风险提示的界面,进而可能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对于公证行业来说,事前的预防性保全更需要得到关注。如果公证机构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截屏+保存”式的证据保全做法,那么,这样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不具有完整性意义,会跟不上银行的公证服务需求,同样也跟不上司法审判对公证证据的要求。 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积极介入银行网络化、电子化交易中的预防性公证业务,包括银行业务中动态电子数据的保全业务等。 2.银行新型领域的公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