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财富也在迅速积累,尤其在房产价值不断攀升的大背景下,包括房产在内的个人财产如何安全、稳定、高效的传承,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遗嘱,作为财产代际传承的重要工具,也愈发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其中,公证遗嘱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青睐,成为实现个人财产身后妥善安排的重要法律保障手段。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为南京市历史最为悠久,规模最大的公证机构,对近三年所办理的公证遗嘱数量进行统计后得出以下图表: 再进一步对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情况,遗嘱受益人情况,以及遗嘱人的性别、年龄、婚姻、家庭、文化,订立遗嘱原因,财产分配原因,遗嘱订立历史,遗嘱条件设置,遗嘱执行人,遗嘱保管方式等因素进行分析后,可以大致看出我市遗嘱需求现状和变化趋势。 1、财产情况。 房产仍然是遗嘱处分的主要财产。这与房产作为当前家庭主要财产形态有直接关系。同时,股权收益、理财收益、现金、车辆、动产等财产类型也会在遗嘱中涉及。 2、受益人情况。 公民将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配偶、父母以及孙辈等依然是主流,这也符合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流转观念。 3、性别比例。 订立遗嘱的当事人中,男女性别比例基本持平。 4、年龄分布。 订立遗嘱的人群主要集中在60至80岁左右传统定义上的老年人。 同时,不可忽略另一个现象,即遗嘱人群开始出现低龄化的趋势。在18至60岁的人群中,订立遗嘱的人数开始逐年上升,尤其是具有高学历、高收入的人士,其对公证遗嘱的作用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订立公证遗嘱的需求比较旺盛。 5、婚姻状况。 不同婚史情况的当事人,其遗嘱内容的特定化非常明显。由于婚姻情况直接会影响家庭成员结构和财产关系,所以,当事人存在未婚、离婚、丧偶或多次婚姻时,其对于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财产的想法更加迫切,遗嘱的内容更加个性化,更加复杂和精细,对于婚姻因素带来的亲属关系考量较为明显。 6、父母情况。 遗嘱中一般都未安排财产给自己的父母。一方面,当前立遗嘱人的人群主要都是老年人,其父母要么已逝,要么收入稳定生活有保障,所以不需要自己通过遗嘱单独安排。 当然,对于低龄立遗嘱的人士来说,通过遗嘱为父母安排好日后的养老生活也不鲜见。 7、子女情况。 基本上立遗嘱人均会在遗嘱中安排将财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当然,受到传统的养儿防老、男女有别思想,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之间收入、生活水平的差异,以及子女对自己照顾程度不同等因素的影响,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子女财产分配比例会有所不同。 同时,子女是独生子女的立遗嘱人数量开始逐年上升。该结果主要源自30多年前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效果的逐步体现,并且在日后独生子女情况将进一步显著。 8、文化程度。 遗嘱人中占比最高的人群是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当事人。这是由于现阶段,遗嘱人以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主,其接受教育的程度由于历史原因普遍处于初高中水平。 同时,遗嘱人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这和我国教育体制的变迁和发展呈现正向的关联。 9、新兴现象。 在遗嘱公证的实践中,有以下几点新的现象。 (1)社会上开始出现基于公益目的之遗嘱需求。已经有公民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在去世后,遗赠给特定的公益慈善机构或指定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性遗赠所具有的崇高慈善精神,彰显了中华民族“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优秀人文品质。公证机构作为具有公益属性的法律机构,有能力也愿意为当事人公益目的之实现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 (2)遗嘱保管的需求开始出现。遗嘱人除了办理公证遗嘱外,还希望由公证机构代为保管其遗嘱。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公证机构具有法定的遗嘱保管职能。公证机构保管遗嘱,可以为日后遗嘱执行时高效的遗嘱检识环节提供专业法律保障。 (3)遗嘱人开始安排遗嘱执行事宜。遗嘱人在遗嘱中除了指定财产和受益人外,也开始安排遗嘱执行事务,开始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的执行人。同时,公证机构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处理遗嘱执行事务,为遗嘱人遗嘱心愿的实现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4)开始出现遗嘱信托的需求。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建立起遗嘱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由受托人在遗嘱生效后以信托方式管理和处分财产(如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等)。公证机构可以提供遗嘱信托文件的咨询、起草、订立、保管、检视、执行、监察等一揽子法律服务,确保在我国《信托法》、《继承法》和《公证法》的法律框架下,当事人的信托意愿能够依法合规高品质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