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及公证法规赋予的调解职能,积极探索、建立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近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设立的“公证调解室”正式挂牌运作,向社会提供公证调解服务。海珠公证处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关于“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操作方案并组织公证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公证调解”是新形势下工作模式的创新,海珠公证处不仅按照程序规则先行先试,还准备将调解工作延伸到证前、证中,凡申请人在办理公证前或办理过程中有争执、纠纷的,经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均可进入“公证调解室”在公证人员主持下进行沟通、调解,公证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公证事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继续办理公证。 二、申请人沟通、协商、调解不成意见不一致或确实不适宜由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人员会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救济途径、注意事项等告知当事人。 三、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公证事项,经各方同意,也可到调解室进行公证调解。 四、为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降低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发因素,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多次调解。 为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实现公证的价值,在设立“公证调解室”的同时,海珠公证处将加大宣传力度,在为各类市场主体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极宣传公证的调解职能,运用公证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配合调解室的运作,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海珠公证处制定了相关的措施,如建立证后服务追踪机制,有针对性地定期回访有关公证事项当事人,及时了解公证书使用情况和相关动态;计划建立与法院对接的诉前公证调解机制;建立经办公证员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沟通协调机制等等。 公证作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一种非诉讼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有专家学者已将公证纳入广义ADR的范畴(Alternative Disputc Resolution的简称,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准备建立预防机制的大环境下,公证作为ADR的一种形式,降低了人们的司法成本,符合社会的要求。海珠公证处领导敏锐地预见到公证的这一发展趋势,适时地向社会推出公证调解服务,对于帮助当事人从源头上预防纠纷、降低风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