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期间,黑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提交了《关于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建议》,提出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和程序,由家事法官进行专门分工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和执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公证的司法辅助职能,落实律师参与诉讼的便利化措施以及确定优先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建立司法人员安全保护机制等多项建议。上述建议受到最高院的高度重视,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第9208号建议进行了专门答复。答复篇幅长达十页,分别从合理划分审判组织功能,加快信用信息体制建设和执行制度建设,落实律师参与诉讼的便利化措施,充分发挥公证的司法辅助职能和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答复。 在法律实践中,公证机构所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多为享有优先债权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在执行中往往被普通债权的首封所困扰,导致公证执行证书的执行期限过长,既不利于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和金融秩序,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公证债权文书所特有的的降低诉率、提高债权文书执行效率的重要作用。高广生代表通过对于公证、金融、执行等领域的深入调研,提出了确定优先债权的优先执行权的建议。 对于此项建议,最高院在答复中做了详细阐述。答复指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财产的人民法院处分财产,这个规则符合查封制度的法理,也有利于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控制财产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是,实践中也有首先查封法院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保障的债权,而首先查封法院由于各种原因延迟处分财产,损害了优先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就查封财产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首先查封法院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该《批复》既保障了实体法上优先债权制度的实现,又兼顾了执行程序法上首先查封制度的价值,不但解决了实践中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财产处分冲突的问题,又起到了有效督促首先查封法院及时处分查封财产,保护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高广生代表为完善我国的法律预防机制,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在建议中提出了充分发挥公证的司法辅助职能,促进公证及司法有效衔接工作的内容。高代表认为,公证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应回归本源,承担起维护国家司法安全,有效落实法治的本质职能。他在建议中指出,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历史上欧洲公证人就承担着司法官助理员和市政官助理员的角色。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试点公证机构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参与法院调解、协助调查和执行、参与法院文书送达等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职能,也可以大大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司法环节中更多的引入公证职能,促进公证与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当前司法改革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相契合,有利于从具体操作层面促进司法改革的推动与落实,切实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公证机构的司法辅助职能可涉及法院文书送达、纠纷调解、证据调查、无主财产保管、受托监护、代为登记、财产清算、遗产继承、遗产管理、执行保全等除裁判以外的领域,也可由法院委托公证机构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提供协助调查等辅助工作,以有效提高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率,化解执行难问题。这样,既能够保证司法职能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又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公证调解的专业与职能优势有利于避免亲情的彻底割裂和矛盾的激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范家事领域恶性事件的发生。 关于上述建议,最高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答复中指出:我们认为,您所提出的可尝试委托公证机构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提供协助调查等辅助工作的建议,非常有建设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我们在研究和起草该司法解释时会充分考虑您的建议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注意到,您连续多年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建议,为我们深化执行模式改革和执行机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配合和支持,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够呼吁社会各界继续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您所提出的充分发挥公证辅助职能的建议,既借鉴了域外先进做法,又考虑了中国实际情况,具有先进性和现实性。公证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保证司法职能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减轻法院的负担,有利于防范家事领域恶性事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公证的作用,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下一步,最高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内容,充分发挥公证的司法辅助作用和替代解纷功能。 同时,针对保护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问题,高代表在建议中提出了建立司法人员安全保护机制及联动机制的建议。 最高院在答复中指出,您所提出的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安全保护机制的建议,意义重大。近年来,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堪忧,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女法官马彩云被案件当事人枪击身亡等恶性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已于今年4月22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排除阻力干扰的制度、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实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社会保障,同时还强化了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职业安全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抓紧制定上述规定的配套实施意见,研究提出强化法官履职保障的立法建议,并完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