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一男子几年前瞒着妻子买了套房,如今想卖房不想让妻子知道,便动起了歪脑筋,带着假“妻子”到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近日,永宁县公证处来了一对夫妻,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男子张某拿出相关材料,称妻子身份证丢失,因时间紧便办理了临时身份证。然而,公证员询问张某夫妇现住址、联系方式等问题时,发现都是由张某在回答,其“妻子”一言不发。公证员心生怀疑,有意与“妻子”攀谈。但她竟对结婚日期、子女情况等一概不知。公证员拿她的临时身份证到附近的公安局服务窗口查询,查实属于假证。 原来,张某几年前瞒着妻子买了这套房,并将房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如今卖房不想让妻子知道,便找人顶替妻子,并制作了假的临时身份证,企图蒙骗过关。 “假冒当事人去办公证属欺诈行为,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军提醒,依照《公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和拘留;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