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到法院打家事官司,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周期长、取证难,司法成本很高,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老百姓自己也颇费周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有! 2016年4月15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与普陀公证处在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举行了诉讼与公证对接协议签约仪式,并为“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揭牌。普陀区人民法院是全国五十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之一,普陀公证处与普陀区人民法院推出的全国首项诉讼与公证对接机制,将家事公证程序前置,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降低了司法成本。 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求助公证解难题 家事继承案件中,继承人往往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财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继承人提交证据证明继承人及财产的具体情况,但是某些相关证明往往是继承人难以取得的,因此法院不能进行立案处理。 “公证处与法院对接后,有些法院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公证处同样可以实现遗产继承的目的。”普陀公证处主任高剑虹在采访中表示,当事人在公证处进行正式登记受理后,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取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普陀公证处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受到当事人的称赞。受益于诉讼与公证对接机制的张女士向公证处赠送锦旗,感谢公证处为她排忧解难。 张女士的丈夫李某生前是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事改企”的补偿活动李某也在补偿范围之内。由于李某之母死于李某之后,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 尽管李某的兄弟姐妹对母亲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表示放弃转继承,但是李某有一小妹妹身患怪病,未申报户口,并于1958年过世。张女士无法提供丈夫小妹妹的报死亡户籍证明,且年代久远,医院也无法出具证明。由于选择法院诉调解决,必须由原告举证,为此法院不予立案。 张女士到普陀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受理此案并代为取证,进行了大量调查,包括查询老户籍、死者父母及兄弟姐妹档案,采取排除法、再加上证人证言,最终确认小妹妹确于1958年死亡,及时为张女士继承已故丈夫遗产出具了公证书。 “这个案件属于疑难案件,除了基本的到死者单位、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进行调查,我们还走访了五六家单位,采取了大量的证人证言。”普陀公证处主任高剑虹说,公证人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才能对当事人负责。 过户房产需要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而法院又无法出具时,当事人郑某颇为苦恼。 郑某与父母共有一处房产,几前年父母离婚后,父亲将其名下产权份额通过诉调转让给儿子郑某,调解书中确定由郑某和母亲共同给付70万元补偿款给父亲。2015年6月郑父死亡,2015年11月郑某与母亲持法院调解书到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产权遭拒,理由是产权人之一死亡要求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才可以过户。因郑某既是申请人,又是被申请执行人,故法院无法出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再次诉调立案后发现无法办理,通过诉讼与公证对接机制将该案移交公证办理。普陀公证处仅用十天时间便办结此案。郑某持公证书顺利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写信到上海市司法局,对普陀公证处表示感谢。 无相对被告不能立案,法院移交公证办理 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起诉的法定基本要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基本要件之一即是“有明确的被告”。家事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因没有相对被告而选择起诉与自己并无纠纷的第三者时,往往会遭到第三者的拒绝。 王先生于2015年持表哥袁甲自书遗嘱选择诉调要求接受遗赠取得袁甲名下房产,因袁甲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早亡、无兄弟姐妹,故没有相对被告,于是选择状告死者生前单位。之后,王先生持法院调解书顺利取得表哥遗留的房产。没多久,王先生整理表哥遗物时,发现表哥还留有一笔存款,需再次立案,再次将单位列为被告,单位领导认为平白无故一次次做被告,有损单位名声,表示不同意再做被告。 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证咨询窗口的工作人员在了解了王先生财产继承案的基本情况,确认其为无纠纷类案件,符合诉讼与公证对接要求,为其出具公证办理联系单,并分流到普陀公证处。 王先生的案件正式登记立案后,普陀公证处分别到王先生表哥的工作单位、银行民政局和档案馆、派出所查询了、存款状况、婚姻状况、户籍档案,并且通过上海市公证遗嘱信息库查询遗嘱情况。通过一系列调查,公证处确认了王先生的继承受遗赠权,并且为其出具相关公证书。 “如果不是公证处,这笔存款我就拿不到了,普陀公证处帮了我很大的忙。”受益于诉讼与公证对接机制的当事人王先生向律新社连连称赞普陀公证处。 许某丈夫何甲于2015年3月突发心脏病猝死。何甲生前与弟弟何乙共有一处房产,许某选择诉调要求继承丈夫何甲遗产,何乙收到法院通知后得知自己是被告非常恼火,明确表示与大嫂并无纠纷,不愿做被告,许某不得不撤诉。普陀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给普陀公证处办理。在公证处,叔嫂双方顺利达成产权分割协议。 “普陀公证处与房产、民政、户籍、公证遗嘱库等单位进行信息对接,并与档案馆、疾病预防控中心建立婚史登记信息、死亡信息快速查询通道,这就是我们的技术手段优势。”普陀公证处主任高剑虹表示,通过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和快速核查渠道,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数据网络,公证处工作人员能够在网上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通过快速核查渠道查明相关事实这是法院并不具备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法院“案多人少” 普陀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公证咨询办理窗口,由普陀公证处指派资深调解人员值岗,现场提供遗嘱、继承、委托等相关事宜的咨询服务,形成“诉调对接公证”的一站式服务。对于无诉讼的家事案件,由公证处办理公证;对于诉前调解的家事案件,由工作室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分流到公证处,调解不成功的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 公证服务对接机制的运行,对诉讼案件形成了合理分流。普陀公证处办理接收法院移交的案件,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或者当事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参照诉调案件收费标准予以减免。 “2015年7月到2016年3月底,将近9个月的时间,公证人员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接受711人次咨询,发放200多份公证联系单,出具了100多份的遗产继承等相关公证文书,起到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根据法院统计,同期信访量也有明显下降。” 普陀公证处主任高剑虹表示,通过公证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使当事人免于诉讼,诉讼与公证对接机制深受当事人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