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始终坚持为民服务原则,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回避,不轻易拒办,而是运用公证调解手段,化解矛盾,预防重大纠纷矛盾的发生。 魏某的丈夫2015年因车祸去世,肇事方支付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其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伤补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魏某的公婆因丧子悲痛不已,后事基本由魏某料理,上述补偿款也由魏某领取。魏某拿上这笔钱后出于私心,同时为了让孩子上更好的学校,当即就使用了该笔钱中的六十万元购买了一套学区内二手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公婆知晓了此事,对魏某的做法极为不满,认为购房前未征求他们的同意,要求魏某返还自己应得的份额,他们之间为此事常有争执,因此来到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张丽接待了他们,为避免双方矛盾深化,在听取双方意见、单独与两位老人和魏某谈话后,公证员遵从公平公正原则,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过双方协商,认为可将新购买的房产过户至魏某的儿子(两位老人的孙子)名下,同时由魏某向两位老人支付生活费30万元。魏某也认识到自己擅自购房确实欠妥当,当天就申办了将房产赠与孩子的公证,并且同意向两位老人支付30万元,就此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公证办理完毕后,魏某与公婆冰释前嫌,搀扶着腿脚不好的婆婆离开了公证处。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充分发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融入到公证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向双方提出中立、专业、中肯的法律意见,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后续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法设立、变更和解除,使矛盾双发握手言和,使家庭关系和谐发展,使公证“服务为民”理念得到充分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