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公证案例

旗下栏目:

履行公证职能 提供优质服务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2
摘要:公证人员进入社区宣传法律知识 时报记者 刘纯 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律。它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服务社会主义

履行公证职能 提供优质服务

  公证人员进入社区宣传法律知识

  时报记者 刘纯 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律。它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今年8月28日是《公证法》颁布十一周年纪念日,在《公证法》的指引下,公证整体质量得到较大提升,公证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彰显,公证事业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公证法》颁布的十一年,也是公证行业黄金发展的十一年,天津滨海新区公证工作成效明显。

  公证工作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

  新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对外开放,特别是围绕新区开发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需求,加强对新兴产业、新兴业务领域的研究,依法依规介入金融信贷、现代化农业、城镇化建设等领域,推动公证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新区公证人员认真调研积极参与天津自贸区的建设,调研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领域,积极研发新的公证产品。《新区公证服务金融创新浅析》一文在《中国司法》杂志刊登,并获得天津市司法局优秀论文奖。

  各公证处积极为天津港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招投标公证、为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公司和天津化工厂办理盐田水面承包合同等进行公证、为大港油田废旧物资处理全面招标提供公证服务。公证服务为企业分忧,为百姓办实事,真正体现了公证独特的职能作用。在各重点街区市容整治、西外环高速等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司法强拆等工程中,公证处人员深入到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到领导、相关部门和群众的认可。

  公证工作努力为新区开发开放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新区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预防功能,将公证服务领域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延伸。几年来,新区公证人员曾为2013年天津市机动车确认购车事实等重大突发事件提供过公证法律服务,并出色完成任务。

  《公证法》颁布十一年来,新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着眼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联系公证工作实际,坚持服务、改革、建设并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努力做到“依法履责、充分履责、规范履责、诚信履责”,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公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使命。十一年来,新区办理公证事项近40万件,公证文书发往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充分发挥了公证制度替代诉讼、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扩大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证工作全面维护、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新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认真办理涉及教育、养老、医疗、就业、住房等民生领域的公证事项,积极做好婚姻、收养、遗嘱、继承等涉及公民权益的公证业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便民利民措施,构建公证工作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使公证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新区各公证处在办公场所提供饮水机、休息座椅,为残疾当事人提供轮椅,对高龄当事人免费办理和保管遗嘱,为志愿向医疗机构捐献遗体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捐献公证。同时还加大了对困难人员依法减免服务收费的力度,对各类捐赠、捐献等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一律提供免费服务,对特殊当事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在适龄儿童幼儿园入学报名,小学升初中择校入学,农村城市化,老旧房屋改造和限价房、廉租房摇号分房等多项民生工程中,公证处为有关部门和相关群众提供透明可信的现场监督公证,全面维护并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 新中国成立初期  公证由市和县法院组织办理。

  ● 1951年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公证工作作出了规定。

  ● 1956年初  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在地方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公证处。

  ● 1959年  司法部被撤,公证工作又划归人民法院管理。这一时期,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 1979年  司法部重建,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

  ● 1980年3月  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直辖市、省辖市、县设立公证处,统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业务。

  ● 1982年  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之后,《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公证的职能、业务领域、法律效力等相继作出了规定。

  ● 1993年以后  司法部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议的要求,着手启动公证体制改革。

  ● 2000年7月  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 2005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公证法》,《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