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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定纷止争的利器

来源: 长沙晚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9
摘要:编者按 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在明确权利归属、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定纷止争的利器。随着个人财富尤其是不动产财富的增加以及法治意识的增强,继承公证越来越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 最近,一则网

继承公证:定纷止争的利器

  编者按

  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在明确权利归属、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定纷止争的利器。随着个人财富尤其是不动产财富的增加以及法治意识的增强,继承公证越来越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

  最近,一则网帖更是将继承公证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该帖称,继承房产、房屋买卖、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完全不需公证。

  2016年8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11周年的日子,记者昨日走进长沙公证处,了解继承公证以及公证工作人员为“继承者们”的继承权益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1 继承公证到底值不值得办?

  公证专家:性价比非常高

  长沙公证处主任佘信群有着32年的公证工作经验,也曾经是国内最年轻的公证处主任。对于上述的网帖传言,佘信群认为,这样的信息对市民影响很大,既可能导致合法继承人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又可能由此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增加解释和审查的负担。

  公证已经对市民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颁布,次年3月1日实施。11年来,公证事业发展的成果有目共睹。公证全面发挥着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公证法律服务,预防纠纷、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公证在构建社会诚信、维护交易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名下的房产越来越多,财富流转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各地公证机构积极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各类公证文书尤其是继承公证,很好地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多年以来,房产继承公证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和惯例。

  长沙公证处自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继承公证一直是其重要的业务板块,尤其是近几年,公众对继承公证的需求不断提升。2014年,长沙公证处继承公证办证量为2040件,2015年办证量为2758件,今年以来截至8月25日,办证量已接近2014年的量。

  佘信群说,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有关产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法律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有效证明。公证机构积极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了产权登记工作的质量。在遗产继承方面,公证依然是一个性价比非常高的选择。

  2 隐瞒、遗漏、假冒继承人的情形

  占公证受理案件的18.2%

  我国的诚信机制还未健全,继承更是重灾区。

  据了解,继承本身就具有复杂性,转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里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里有转继承,谁转谁代,谁代谁转,最终遗产由谁继承,份额多少,不经过公证员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来抽丝剥茧,很有可能会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外和涉港澳台继承公证,如果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跟外交领事司、使领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有文书往来和交流的公证人员根本不知如何下手。

  在继承公证实践中,有时是为了多占遗产、有时是为了省却麻烦、有时是对继承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在公证机构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知公证机构会进行核实的前提下,仍有当事人采取隐瞒婚史、隐瞒子女等方式,隐瞒、遗漏、假冒继承人,据不完全统计,这类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占到了公证受理案件的18.2%。

  由此可见,单纯依靠承诺和保证不可能保证财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安全。如果单纯依据继承人的自我申报就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登记,必将引发一系列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在各种障碍面前,如果公证员不具备“火眼金睛”,不经过走街串巷式的多方核实,很可能会遗漏合法继承人,损害继承人权益。

  公证人员建议,房产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事项,当应慎之又慎,最好还是寻求公证机构的专业意见和帮助。

  3 保障“继承者们”权益

  公证员也是蛮拼的

  今年7月初的一个上午,长沙公证处公证员小君接待了一名当事人何辉。因为资金链断裂,何辉急需继承父亲何三名下的一套房屋,以出售房屋获得资金来弥补资金缺口。

  何辉还抛给了公证员一个难题。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何三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父母、妻子和子女。何三生前的工作单位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只证明了何三已丧偶,以及只有何辉这一个儿子,但不能证实何三父母是否健在的情况。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多听、多看、多走”是公证员小君在公证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小君来到何三生前常住的社区,走访了周边邻居,从邻居口中得知,何三的大儿子何明早已死亡,留下一个儿子浩浩。

  在何辉申请继承的房屋所在地,小君又发现了奇怪的一幕:何辉申请继承的房屋房门被焊死。正准备出售的房屋为何如此?

  反复做工作后,何辉才又道出了缘由:原来父亲何三购房时,曾向何辉的姑姑借了三万余元,一直没有归还。何三死后,姑姑向侄子何辉讨要这笔借款。何辉说没有父债子还的道理,要钱只能找“阎王爷”了。姑侄二人起了争执,姑姑一气之下将房门焊死,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证员小君对何辉解释:“一般情况下,父债无需子还,但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你既然要求继承你父亲的遗产,就应妥善处理好你父亲生前的债务。”

  公证员还告诉何辉:“你父亲40多岁才与你母亲结婚,在此前他是否还有其他婚史,我们需要找你姑姑了解情况,希望你能配合。”

  在何辉的配合下,公证员找到了何辉的姑姑。姑姑称,何三曾经在邵阳老家的煤矿工作,“好像谈过对象”。为了给何辉争取时间,长沙公证处成立了第二个核实组,连夜奔赴邵阳。通过查阅史志档案局阶级成分调查表、邵阳当地《何氏族谱》,工作人员对何三父母已死亡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根据何三原户口簿上记载的迁移信息,工作人员找到了何三原籍地的一些邻居,了解到何三在20多岁时认识了一个女子,两人未婚同居,生下了一个女儿婷婷。工作人员在隔壁县找到了何三已经出嫁的私生女儿婷婷。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