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周正东 通讯员 陈海峰)8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公证处接待大厅来了一位满面愁容的中年人,工作人员耐心询问得知:该男子姓虞,父亲前几年去世,不久前其母江氏因脑外伤术后、高血压、低血糖、糖尿病入院做右锁骨下深静脉置管术。治疗两个月后出院诊断,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四肢肌力检查不合作,即我们常说的植物人。江氏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有两张一万元的存单,治病已经花了七八万,后续回家的看护仍是一比不小的费用,虞某想取出存款,但银行拒绝,要求办理公证。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亲自到银行取款时,一般只需办理委托公证。但是,江氏是个植物人,已经丧失办理委托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公证是办不了。同时,江氏虽然现在是个植物人,但并没有实质死亡,不能排除苏醒过来的可能,为此,该笔存款不能当做遗产处理。而启动人民法院的特别程序,认定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间长程序复杂。面对这道难题,公证处经过讨论研究,本着“情、理、法”兼顾的原则,与银行沟通,办理监护协议及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的监护声明予以公证,虞某承诺领取存款后,将全部用于其母的医疗与生活,如其他直系亲属向银行主张上述存款的权利,虞某自愿无条件返还。银行表示认可,公证处为虞某办理了公证,顺利取出了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