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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能有效管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来源: 山东省嘉祥县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1
摘要:公证作为一项社会治理中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特别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大有益处。信用风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信贷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

  公证作为一项社会治理中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特别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大有益处。信用风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信贷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风险管控中,信用风险即信贷风险是最难管控的风险。借贷业务与公证强制执行有机契合,将达到四两拨千斤之功效,必定能有效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避免诉讼、减少诉累。

  一、信用风险即借贷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

  1、银监会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3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177亿元;不良贷款率升至1.75%,较年初上升0.07个百分点,这已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连续数季度上升。

  2、银联信银行业观察家钟加勇进一步表示,当前,银行不良率呈上升趋势,《指引》即将出台在于防范不良率上升带来的各类风险。

  3、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说:“银行业不良贷款上升的压力短期内难以扭转,银行业应清醒认识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征、趋势,准确分析形势,把握商机,有效控制风险。此外,科技开发和全面风险管理应及时跟上,以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业是资金借贷,主要风险也是借贷风险,有效控制借贷风险应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公证能够有效防范和降低借贷风险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再次明确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及法院执行的相关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36号),重申了公证可对有担保性质的债权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解决了担保债权风险。

  5、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该意见着重强调了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第十一条规定: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上述明文规定为公证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信用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地方各级金融机构及监管机关相继出台引入公证服务创新防范风险的文件,足以说明公证在防范管控金融业务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代表性及指导意义的两个文件分别是:

  1、《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印发关于为我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司[2016]4号);

  2、浙江省《关于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浙司[2016]49)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中加强公证工作,示明控制或缓释借贷风险的措施,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现行风险管理需要。

  四、实践证明公证介入金融风险管控作用卓著。

  (一)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防范存款支付风险;1996年司法部、中国建设银行就联合下发的《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有关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防范借款风险;时至今日,全国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采用不同方式,在其金融业务中引入公证防范风险。

  (二)现各地公证机构都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大量的公证服务,涉及各类借款合同、逾期贷款催收保全、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继承存款、抵押登记、担保函、资金监管等公证事项,有效化解管控了金融风险。据统计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近三年来每年办理各类金融公证20万余件、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近三年每年办理金融公证6万余件。这些公证机构都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防范工作做出了显赫贡献。

  (三)根据北京市法院的统计,2013-2015年分别受理涉及公证执行的案件为796件、1667件、3932件,这一数字与上述公证办理件数概算比较,经公证的借款担保合同履行率高于99%;再加之有效强制执行,经公证后的金融业务风险率几乎为零。

  (四)现有公证员均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综合素质较高,足能够满足金融业务的需求;每个公证机构都留有足够的赔偿基金,且都缴纳了执业保险金,能够弥补公证执业错误带来的金融业务风险。

  综上,信贷业务与公证有机契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必然要求,是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之一。

责任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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