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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被废止 公证处如何完善自身服务大众

来源: 法制网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2
摘要:法制网记者陈虹伟 实习记者马越 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

  法制网记者陈虹伟 实习记者马越

  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

  此文件一被废止,各大媒体以及广大百姓的朋友圈开始热闹起来。很多人对此文件被废止感到高兴,认为省去了不少麻烦事以及节省了强制公证的费用,又有很多人仔细想想之后会觉得后怕,因为如果不选择公证的话,那么继承房产如何才能得到保障?为此我们采访了北京中信公证处主任,北京公证协会副会长王明亮,邀请他对该文件的废止之后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

  记者:该废止文件的出台,广大群众最关心的地方在于,继承房产究竟还需不需要公证?需不需要强制公证?如果不选择公证的方式如何更好的办理继承房屋变更登记?

  王明亮:遗产继承关系到家庭财富的转移传承,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规范继承行为,对于稳定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巩固经济社会制度、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公证业务,但从来不是遗产继承的必经程序,法院的确权诉讼也是实现遗产继承的重要手段。无论是不是选择公证的方式,通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继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都是必要的。司法部废止联合通知,只是因为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发生变化,“联合通知”已不能再适用了。

  记者: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可以认为,当事人在继承或者受遗赠不动产时,如果提供了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就不需要再进行公证直接可以要求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呢?那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材料中进行作假,导致登记部门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之后产生了纠纷,谁来承担这个责任?谁对相关当事人负责?

  王明亮:《实施细则》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具体的登记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还得等各地出台的登记操作规程。从我们办理这么多年的继承公证的经验来看,继承审查不是机械地让当事人提交哪些材料,要从材料中判断遗产的权属、继承人的各种情况、是否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情况,有些情况还需要去实地调查和核实,再作出综合判断。房屋转移登记毕竟是大事,在任何地方都称得上是重大财产权益,如果出现登记错误的情况,权利人维权的道路会很波折,行政复议或是诉讼都耗时耗力。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因为财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等原因,能够得到的赔偿也很有限。

  记者:在齐鲁晚报关于这个废止文件的新闻当中描述,“现阶段在房产继承方面,房屋公证或许依然是一个性价比较高的选择”,从这可以看出,即使该文件的废止使得一些群众在高兴之余,还是会有其他群众在办理继承时选择公证,那么,公证在继承房产这方面的优势是从何体现的?如果百姓选择公证的方式继承房产,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王明亮:采用公证作为继承权审查的程序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这是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财富转移的重要形式,是大陆法系国家积累的宝贵法律成果和经验。公证在房产继承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具有专业机构和法律职业队伍,拥有一批具备继承专业知识和丰富核查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二是具有客观中立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立场,由公证机构办理非诉遗产继承事务,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具有完善的纠错和赔偿机制,公证行业建立了公证赔偿基金,当公证机构因过错致使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是公证机构的服务属性可以针对不同的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延伸服务,比如代为查封、代为办理过户等。

  如果百姓选择公证的方式继承房产,不是百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而是公证机构如何完善程序、便民利民、做好延伸服务的问题,使百姓从心里认可公证、信任公证、选择公证。

  记者:成都商报的新闻报道中谈到,对于在不需要“强制公证”的情况下,产权登记申请人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根据现行生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种方法和三种路径可以参考或选择,第一种方法是指针对遗嘱继承或遗赠情况,第二种方法是指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又包括三种路径,协商继承,公证继承(自愿),诉讼继承。您认为这两种方法和三种方式是否有可行性,对于老百姓来说,哪种方式是最符合广大群众利益的呢?

  王明亮:您说的这两种方法、三种方式其实是遗产继承中经常出现的各种情况,对百姓而言,当然是收费越低越好,程序越简单越好,在当事人对遗产分配无争议的情况下,协商继承也是可以的,但无论哪个部门审查,假人假证件假材料的审查都是必须的,还要尤其注意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情况。

  记者:最后,请您谈谈废止这个文件在宏观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以及对公证行业的相关影响。

  王明亮: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对于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企业群众、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公证行业也希望通过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证明权,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监督、引导的作用,实现国家对公民重要法律行为的适度干预,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这些年来,公证制度在遗产继承中发挥的重大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当然我们也会正视群众反映较大的收费高、程序繁琐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继承公证程序,延长服务链条,减轻群众负担。不动产登记改革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从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关系,建立起既方便群众、又能有效避免登记错误的审查机制,促进家庭财产有序传承,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记者认为,在被废止的文件中,继承房产、接受房产赠与的受赠人,应当要出具相应的公证证明文件,才能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该文件一被废止,并不是说明继承房产、接受房产赠与的受赠人,不需要出具相应的公证证明文件,即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是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广大群众了一个选择,既可以通过选择办理公证的手续,变更房产登记,也可以选择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的方式,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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