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公证频遭虚假公证材料骗取公证书违法行为,去年全省办理各类公证涉及虚假公证材料的约7万件左右 ◎ 特点:真人假证、真证假人、假人假证,这是目前虚假公证材料最突出的3种情形 ◎难点:法律没有赋予公证员强制收缴虚假材料的权利,只能劝说、阻止,骗证者违法成本太低。 ◎求解:建立公证当事人“黑名单”制度,坚持公证质量三级检查制度等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李丹)不久前,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受理并办理了一起继承权公证。3名申请人和其母亲一起,来办理其父的遗产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申请人表示,他们是死者仅有的3名儿子,但不能提供其父的死亡证明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公证员前往申请人提供的公墓核实,结果在被继承人的墓碑上看到,他除了3个儿子,还有一个女儿并已结婚生子,“3名申请人说了假话。” 这不是公证员第一次戳穿虚假公证。 近年来,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频频遭遇用虚假公证材料骗取公证书以达不法目的的违法行为挑战。在7月中旬省公证协会举办的公证员业务培训课上,省公证协会秘书长曾平反复向公证员敲响“警钟”: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练就“火眼金睛”,严把公证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关,严防利用虚假公证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发生。 每10件申请中约有1件虚假公证 去年,全省208个公证机构共办理各类公证100万余件,其中涉及到提供假材料或冒充办证的约占7%左右。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为例,今年上半年,该公证处共完成办理各类公证380件,其中,涉及到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35件,占比超过9%。 记者采访中,成都、绵阳、南充等地公证机构人员均表示,每年都有数十起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被及时制止。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即意味着国家认可了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承认,在国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 据省公证协会秘书长曾平介绍,骗取公证书的方式一般有3种: 一种是真人带着假证来办理公证,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其本人,但是其提交的材料有虚假部分或者故意隐瞒的部分,这种骗取方式常见于出国留学公证、继承遗产公证等。 另一种是假人带着真证来办理公证,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都是真的,但当事人是冒名顶替的,这种方式常见于财产处置委托公证、合同公证、招投标公证等。 更恶劣的就是假人假证。不过,这种与真人假证一样比较容易识别,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一看便知是假证,很多证件通过网络查询即可辨知真伪。 “最不容易识别的是假人真证。”曾平说,顶替者往往与真人长相十分相似,对被顶替者的各方面情况也十分熟悉,在接受公证员询问时能对答如流,很难识破。“甚至还出现过双胞胎弟弟来顶替其哥哥的情况,公证员几乎分辨不出来。” “不管是哪种骗取公证书的方式,其目的都是追求不法利益。”曾平说,近年来,财产公证和遗产公证是虚假材料的“重灾区”,骗取者提供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来骗取公证书,其最终是为了拿着骗来的公证书作为法律证据去达到不法目的,“一旦行为得逞,必将损害正当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百万房产的诱惑VS拘留几天的处罚 “一旦被发现做假,当事人往往拔腿就跑,假材料也不要了。”成都公证处负责人向海平说,每年都会有大量虚假公证材料被当事人遗留在他们那里,有假的结婚证、户口本、亲属证明、在职证明等等,“但法律没有赋予公证员强制收缴虚假材料的权利,我们只能劝说、阻止。” 骗取公证书行为缘何屡禁不止?记者采访发现,问题的两端,一边是公证员处境尴尬,一边则是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成本太低。 “《公证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表述,但实际操作中,公证员面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前来办理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拒绝为其办证。”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主任李勇也表示,对情节恶劣的申请人,他们一般选择报警处理,“但是正因为这些欺骗行为被及时阻止,尚未构成事实犯罪,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李勇说,现在的财产公证或者遗产公证中,涉及的房产很多价值都在百万元一套。而对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人,公安机关通常最多处以行政拘留几天或罚金的处罚,“与价值较高的不法获利相比,太小的违法成本,让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李勇说,公证书一旦被骗取,除了对相关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也会对公证行业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实际上,我们也是受害者,但有时的确防不胜防”。 源头控制公证风险亟需加强信息共享 为切实遏制和减少骗取公证文书违法行为,近年来,我省公证行业建立起公证当事人“黑名单”制度,坚持公证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强化全员培训提高公证员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立预警信息制度,全行业相互预警;配备公民身份证识别仪,与房地产交易中心公民房产信息联网,随时查询公证资料。在公证机构内部成立业务指导委员会,建立起公证书三级审签制度,每一份公证书都必须经过公证员、分管领导、业务指导委员会三级审签后才能出证,最大限度控制公证机构的风险。 为了打击骗取公证文书行为,成都市司法局还联合成都市公安局,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明确司法、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查处和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 “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关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将逐步纳入公民信用记录。”曾平说,公证行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公安、房产、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开放相关当事人的数据,畅通公证机构的调查核实渠道,把骗取公证书行为堵截在源头。对于公证员本身,则需要练就“火眼金睛”,严把每个公证环节的质量控制关,严防虚假公证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