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赖伟行)因为自己还差几个月才具备广州购房资格,买家就和业主先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通过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先收楼使用物业。原本准备等到自己达到购房资格后,再拿着公证去过户,谁知其间业主却因为投资失败导致房子被法院查封。 昨日,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的最新一期案例分析提醒市民,在房屋交易的时候应当注意委托公证的风险。房屋交易的产权变更与转让,须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未办理登记的,即便已办理房屋产权委托公证,房屋产权仍不发生变更与转让。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介绍,去年11月10日,买家宋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越秀区的某物业,由于宋某为非广州市户口,社保缴纳年限还差4个月才满3年,暂无购房资格。于是,宋某与业主汤某协商:汤某在收齐房款120万元后,以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将物业交付宋某使用,待宋某具备购房资格再办理过户。买卖双方对约定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宋某向汤某支付全额房款,双方依约办理委托公证。 然而,今年初,汤某因投资失败,欠债连连,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由于上述物业仍登记在汤某名下,于是被一并查封。汤某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宋某诉至法院。 据了解,《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产权的变更及转让,须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未办理登记而仅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的,并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及转让的效力。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办理了产权的委托公证,也应当及时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