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张女士于1991年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1997年,张女士在自村公厕捡到一名出生没几天的弃婴(张女士捡拾弃婴时,同村的李某、王某目睹了经过)。张女士觉得这个孩子可怜,同家里商量后,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这个孩子抱回家里抚养至今。十多年来,夫妻俩一直为孩子上户口的问题东奔西跑。后来从民政部门得知,要为孩子上户口,需先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于是夫妻俩找到了武清公证处。 公证员析案: 办理此案首先需要区分收养事实和抚养事实。对于收养问题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养人如果要收养子女,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除非是华侨收养三代之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而本案中刘先生和张女士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不能建立收养关系,当然也就不能申办收养事实公证。同时,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2000〕33号)的规定,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进行公证。所以在本案中,公证处应为夫妻俩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根据《关于办理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23号】的规定,公证处只能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9年3月31日这段时间内捡拾弃婴的情况办理公证;二、抚养事实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抚养人夫妇一方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另一方的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需要公证;三、抚养事实的起始时间以《抚养事实证明》注明的日期为准;四、抚养事实公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公安部门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五、抚养事实公证按收养事实公证收取费用,外出调查、核实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所需的材料: 1、抚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抚养人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抚养人为单身的,应提供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4、捡拾人声明公证书。 5、抚养人保证抚养事实真实以及对被扶养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公证书》。 6、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申请表。 7、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比如,如果在捡拾过程中,有证明人在场的,需要证明人的声明书,声明看到了捡拾过程并且保证情况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