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户资金有限,汽车销售商与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通过与客户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汽车,汽车销售商依据客户的选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将产品出租给客户,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为实际使用需要,自然人客户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到车辆管理部门上牌登记。如果购买的是货物运输车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方便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还得将车辆挂靠在另一家有资质的货物运输企业名下,以货物运输企业为车主登记入户,这样就造成了车辆所有权的矛盾。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为保证租赁物的物权,防范风险,要求承租人或挂靠的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抵押合同,并一起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提示】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 全称为“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其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构可以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到期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权人可持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在公证处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该执行证书等有关文件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着重于对租金的收取和对租赁物的物权控制。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公证已被广泛应用,并顺利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收到良好效果。 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金融租赁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好、省”的独特优势。 多,即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债权人更多地收回债权。很多情况下由于诉讼周期较长,债务人常会趁机私下转移资产,导致最终债权的回款率较低。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大大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得回款率得以提高。 快,即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债权人收回债务的速度加快。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 好,即通过公证强制执行收回债权效果较好。公证比诉讼节省时间并减少了人力投入,一旦发现财产信息,立即裁定执行并过户,在债务人来不及转移资金财产的情况下,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赢得时间。 省,即收回债权的费用省。通过公证强制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省去了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降低了收回债权的成本。 【法律依据】 1.《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