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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义务不能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1
摘要:母亲离开3年之后,费尽周折的北京市民于女士仍没有将母亲名下的银行存款取出来。 4月20日,于女士向《法制日报》记者叙述她的取款经历时,语气中的不满瞬间流露出来,“我感觉银行的做法挺不合理的”。 银行账户“休眠” 3年前,于女士的母亲去世。 办完母

  母亲离开3年之后,费尽周折的北京市民于女士仍没有将母亲名下的银行存款取出来。

  4月20日,于女士向《法制日报》记者叙述她的取款经历时,语气中的不满瞬间流露出来,“我感觉银行的做法挺不合理的”。

  银行账户“休眠”

  3年前,于女士的母亲去世。

  办完母亲后事,于女士开始整理母亲的遗物,在柜子底发现一张存折,上面显示存款两万元。

  原来,母亲没有工作,于女士就时不时给母亲拿钱。老人去世之前,于女士给母亲拿了两万元,以备不时之需。直到这时,于女士才发现,母亲没有舍得花这笔钱。

  不久,于女士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和存折,到某银行亚运村支行网点询问,得知存折设有密码。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像于女士这种情况,必须由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拿着公证才能到银行取款。

  于女士赶到一家公证处,得知公证并不好办:母亲去世,这两万元属于遗产,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必须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要到场。

  这让于女士犯难了,她有兄弟姐妹5人,母亲的母亲还在山东老家,要把这么多人同时都凑到公证处并不容易,尤其还包括远在山东的亲属。

  “何况我们都要到场,周折下来花费可不止两万元。”于女士向记者抱怨说,银行怎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于女士的经历并非个案。

  2014年10月,吴女士的母亲去世。办完后事,她才发现,家里的存折密码只有母亲一个人知道,“这都是我妈妈管着,我爸爸也不知道”。

  吴女士的父亲身体不好,姐姐在国外,只好自己拿着存折去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回答说,原则上,如果知道密码,吴女士带着相关身份证件,可以直接取款。如果不知道密码,只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密码业务只能由本人办理。

  《法制日报》记者在多家银行咨询,均得到上述相同的回答。

  对吴女士来说,接下来的事情,就是等着家人聚齐的时候,一起带着相关证明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011年,浙江宁波的孟女士也遇到了这种苦恼。孟女士的母亲去世后,家人发现了老人的一张银行卡,老人每月享有80元的基础养老金,钱都打到银行卡里。老人去世后,社保还补助了一次性丧葬费,卡里共有2400元。

  钱虽然不多,但这毕竟是老人留下的财产,家人决定把钱取出来。可是,要取出这笔钱极不容易。银行告知,须先去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可公证处程序繁琐。银行表示没有办法,因为银行出于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会要求出示公证处的遗产分配公证书。如果真办不了公证,这笔钱只能一直在银行存着。

  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查阅公开报道可以发现,仅在近几年,辽宁、山东、河南等地已经发生不少类似事例,当事人多是颇感无奈。

  2013年,辽宁沈阳市民金先生的父亲突然去世,在整理老人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一张银行储蓄卡。金先生不知道银行卡密码是多少,“我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存了几块钱,查了一下,里面有1万多元”。随后,金先生带着父亲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到银行取钱,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户主已去世,除了领款人的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主的死亡证明、公证处的公证书,才能执行此操作。

  而办公证书的过程特别麻烦,一定要具备以下材料:比如需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等,而且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金先生感觉银行是故意刁难。

  有银行解释说,曾有一些不能进行公证或认为费用太高得不偿失的客户,放弃了在银行的存款。这种案例很常见。

  根据199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的规定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况,不能再作为银行适用的依据。从继承法的角度看,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遗产,继承法并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

  刘少军认为,继承人也有义务向银行提供相应证明,需要证明是唯一继承人,或者是多个继承人推举出来的继承人代表,出具完整的证明和相关材料,就应该可以要求银行支付存款。

  刘少军说,出现这样的问题,源自当年制定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时,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对商业银行和存款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规定比较少,出现了法律空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银行来说,首先需要考虑被继承人财产的安全,其次要对继承人进行身份识别。对继承人来说,如果能证明是合法的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并不一定必须进行公证。如果履行了证明义务,继承人在继承的过程当中,金融机构应该给继承人继承财产时提供便利。

  董新义建议,可以由相关部门比如银监会出台相应的规则,便利客户取款。

  “取”不出的钱流向何方

  基于繁琐的程序,于女士对取出这两万元并不抱太大希望,但又不甘心。由此涉及的问题是,如果这笔钱一直放在银行会怎样。

  “如果大家怕麻烦最后都不去取回钱,那么这些钱最终会流向哪里?”在前述浙江的事例中,孟女士也表示了疑惑。

  刘少军对此也有同感。他自己有几个银行账户,除了常用的账户之外,有的账户已经多年不用,里面的几百元虽然属于自己,但银行账户已经“休眠”多年。

  刘少军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从法理上说,银行作为存款的保管人,当银行账户多年没有人动用的情况下,银行应该有义务主动联系开户人。“比如发个短信,打个电话,问这个账户要不要销户。这应该是银行的服务,但法律没有要求,银行肯定不会做”。

  刘少军表示,银行对这些存款虽然负有随时支付义务,但由于常年不动,形成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相当于不当得利,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北京一位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有必要制定规定,如果“休眠”存款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马越